立法會
立法會LS148/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16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3月26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 :
| 19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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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訂的限期 | :
| 1999年4月28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
展至199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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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
《1999年路綫表(城巴有限公司)令》(第78號法律公告)
《1999年路綫表(大嶼山北部及赤鱲角機場)(城巴有限公司)令》(第79號法律公告)
《1999年路綫表(九龍巴士公司)令》(第80號法律公告)
《1999年路綫表(龍運巴士有限公司)令》(第81號法律公告)
《1999年路綫表(新大嶼山巴士公司)令》(第82號法律公告)
《1999年路綫表(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令》(第83號法律公告)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下稱"該條例")第5(1)條,行政長官會同行
政會議可向註冊的公司批予權利,以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指明的路
線經營公共巴士服務。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城巴有限公司、龍運巴
士有限公司(前稱龍運集團有限公司)、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司及新世界第一巴
士服務有限公司的現行路線表令,已分別於1997年1月、1996年10月和1997年
3月、1996年10月、1997年7月及1998年3月獲得批准。當局自此曾作出多項暫
時的路線更改安排,以配合不時轉變的情況。該條例第15(1)條規定,運輸署署
長在諮詢專營巴士公司後,可要求該等公司作出暫時性的路綫更改安排。該等
更改安排的有效期最長可達24個月。該等更改安排只有納入路綫表令內,才不
受該24個月期限規限。
此6項命令(第78至83號法律公告)取代先前訂立的各有關命令,以更新專營巴士
公司的巴士行車路綫表。
議員可參閱運輸局於1999年3月23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TRAN
2/04/115 (99) Pt.1),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此6項命令將於1999年5月8日起實施。
《電影檢查條例》(第392章)
《1999年電影檢查(修訂)規例》(第84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例修訂主體規例,以反映《電影檢查(修訂)條例》(1999年第9號)(下稱
"修訂條例")所載的主要修改。
修訂規例第2至5條及第8條修訂主體規例,以電影檢查監督(下稱"監督")決定及
制定為施行《電影檢查條例》(第392章)(下稱"該條例")所需的表格的權力,取
代對附表1所指明各種表格的提述。
修訂規例第6條修訂主體規例,使市民可通過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而非政務司
司長,向審核委員會提出對監督或檢查員所作決定加以審核的要求。
修訂規例第7及9條訂明監督根據該條例第9(3)、15B(4)(b)或15K(5)條發出證明
書或作出批准(視屬何情況而定),以及檢查員根據該條例第10(5)條作出決定的
法定時限。
議員可參閱資訊科技及廣播局於1999年3月24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
號:ITBB(CR) 8/61 (99) Pt.4),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議員亦可察悉,與修
訂規例相同的修訂規例初稿已獲《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審
閱,而該法案委員會的委員並無對修訂規例初稿提出任何問題。
修訂規例將於指定修訂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起實施,而據上述立法會參考資料
摘要所述,該日期將為1999年6月17日。
《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
《1999年商船(安全)(運載貨物)(修訂)規例》(第85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旨在修訂《商船(安全)(運載貨物)規例》(第369章,附屬法例),以實施
最近對《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章作出的修訂。該等修訂在改善裝載和
卸下散裝貨物時的安全方面作出規定,以及就貨物於運載貨物的船舶上的穩固
方面附加規定。
在散裝貨物方面,《商船(安全)(運載貨物)規例》新增的第8A條(該規例第5條)規
定海運站擁有人須委任一名碼頭代表,負責船舶裝載及卸下貨物的操作事宜。該
條文又規定擁有人須委任另一名人士取代離任的碼頭代表(新增的第8A(2)條)。擁
有人如未能作出此舉,即屬犯罪。必須符合此項在碼頭代表出現空缺時隨即委任
另一人接任的規定,似乎既不公平,又不切實際。然而,政府當局回應法律事務
部的查詢時表示,海事處處長已就此事與所有4個散裝貨物碼頭進行商討,並獲
各碼頭營運商確認,在遵守新增的第8A(2)條方面並無任何實際困難。當有碼頭
代表空缺時,可即時作出委任。
議員可參閱經濟局於1999年2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SB 7627/45
(98)XV),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證券條例》(第333章)
《1999年證券(交易商、投資顧問、合夥及代表)(修訂)規則》(第86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則修訂主體規則第15條,使有關規定不適用於認可結算所就香港證券
進行的證券借貸活動。
主體規則第15條規定,交易商不得成為證券借貸的一方,除非其先與證券借貸
的另一方訂立書面協議,而該書面協議:
- 規定借用人須就所借用的證券向借出人存放高於該等證券市值的抵
押品;
- 規定雙方須每日評估所借用證券及借用人所存放抵押品的價值;
- 訂明每一方均有權終止借用證券的情況;及
- 訂明如另一方失責,則每一方具有的權利和法律責任。
鑑於須對未能在T+2日完結前完成交付的未交收持倉嚴格執行強制補購,營運
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的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建
議設立強制性證券借貸機制。根據該機制,凡賣方無法在T+2履行其證券交付
責任,香港結算便會以主事人身份借入證券交付買方。如沒有該強制性證券借
貸機制,在賣方失責的情況下,買方便須等到T+3至T+5才獲交付證券。然而,
根據建議,香港結算作為強制性證券借貸交易中的借用人,不會向證券借出
存放抵押品,因為借出人未必能夠在強制性證券借貸交易完成後將抵押品交
還香港結算,因而構成風險。此外,根據建議,香港結算及借出證券的經紀
亦無須訂立任何書面協議,因為兩者的關係將由現行規則及程序規管。
議員可參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於1999年3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
料摘要(並無註明檔案號碼),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此修訂規則將於1999年4月23日起實施。
《1997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
《〈1997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1997年第82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87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5月3日為《1997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 (1997年第82號)(下
稱"修訂條例")第2至4、9、13及20至23條開始實施的日期。該等條文就香港護
士管理局(下稱"管理局")的組成及衞生福利局局長和管理局訂立規例的權力,作
出規定。修訂條例的其他條文仍未實施。
《1999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修訂附表)公告》
《〈1999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修訂附表)公告〉(1999年第38號法律公
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88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3月26日為《1999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修訂附表)公
告》(1999年第38號法律公告)(下稱"修訂附表公告")開始實施的日期。修訂附表
公告修訂《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的附表,以實施於1997年6月
對《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所載瀕危物種所作的更改。
《1999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
《〈1999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1999年第39號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
日期)公告》(第89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3月30日為《1999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1999年第39
號法律公告)(下稱"修訂規則")第2條(關乎在中國內地送達令狀)及第4條(關乎在香
港送達來自中國內地的司法文件)開始實施的日期。修訂規則其他條文已經實施
。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4月7日
LS/S/37/98-99
2869 9468
2877 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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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真文件
圖文傳真號碼:2523 0030
總頁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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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
交易廣場
第2座38樓
經濟局
經濟局助理局長7
李本瀅先生
李先生:
《1999年商船(安全)(運載貨物)(修訂)規例》
(1999年第85號法律公告)
本人曾與閣下談及關於《1999年商船(安全)(運載貨物)(修訂)規例》新建議的
第8A(2)條的實施事宜。本人察覺的問題是,該條文規定碼頭擁有人等須委任
另一名人士接替離任的碼頭代表,但並沒有明確說明須在何時填補該職位空
缺。是否在緊接離任碼頭代表的委任終止之後或在其委任終止後的一段合理
時間內?請以書面覆實碼頭擁有人等在遵守新的第8A(2)條時,會否遇到任何
法律上或實際的困難。
為方便本部就此事項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於1999年4月16日舉行的會議作出
報告,請於1999年4月12日或該日前以中英文示覆。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