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52/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23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4月1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 :
| 199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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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訂的限期 | :
| 1999年5月19日(若議決延期,
則可延展至199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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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
《1999年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修訂)指令》
(第91號法律公告)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382章,附屬法例)
第10條已予修訂,廢除該條第(2)款,以及相應廢除在第(1)款中對第(2)款的提述
。在立法會大樓內現時不准吸煙。
《儲稅券(第4系)規則》(第289章,附屬法例)
《1999年儲稅券(利率)(第2號)公告》(第92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1999年4月7日或該日後發出的儲稅券的利率定為年息5.2083%。《
儲稅券(利率)(綜合)公告》(第289章,附屬法例)的附表已作出相應修訂。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