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74/98-99號文件
1999年5月21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旨在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工商局在1999年5月發出的TIBCR 43/18/3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9年5月19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所載各項修訂影響的條例一覽表載於
附件A,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的
摘要載於
附件B。進行適應化修改的條例共有16條,主要與工商事務及工業機
構有關。擬議的修訂均屬用語的修改,符合載於"法律適應化計劃指導原則及指
示辭彙"的各項原則,亦符合根據法律適應化計劃提交的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
在過往所作出的決定。
5.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確保在1997
年7月1日及該日後,所有法例的詮釋均貫徹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用
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6.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政府當局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8.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就若干技術性問題作出澄清。一俟有關問題獲得
澄清,法律事務部將提交進一步報告。在現階段或無需成立法案委員會。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5月17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表
1. | 《貨幣兌換商條例》(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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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度量衡條例》(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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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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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香港工業邨公司條例》(第20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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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十進制條例》(第2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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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儲備商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第29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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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第3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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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第3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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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商品說明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第3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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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4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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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香港工業科技中心公司條例》(第4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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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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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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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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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條例》(第5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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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條例》(第11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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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
有關的建議修訂摘要
原有用語 | 建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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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 |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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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監 | 關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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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 |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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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供應合約 | 獲豁免的供應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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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國家領域 | 不同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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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 | 香港以外的某個司法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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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國 | 目的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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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會同行政局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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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or 1 |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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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 2 |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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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
或其他繼承人 | 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
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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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在《香港工業邨公司條例》(第209章)英文本的釋義一條中,該公司"總裁"一詞的英文為
"Chief Executive"。因此,為避免產生混淆,"Governor"一詞修改為"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2.《香港工業邨公司條例》第31條(亦即附表4第9項)述明,公司並非官方的僱員。政府當局
建議把"官方"一詞修改為"國家"。法律事務部已向政府當局提出疑問,目前正在等待當局
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