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74/98-99號文件

1999年5月21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旨在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工商局在1999年5月發出的TIBCR 43/18/3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9年5月19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所載各項修訂影響的條例一覽表載於附件A,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的
摘要載於附件B。進行適應化修改的條例共有16條,主要與工商事務及工業機
構有關。擬議的修訂均屬用語的修改,符合載於"法律適應化計劃指導原則及指
示辭彙"的各項原則,亦符合根據法律適應化計劃提交的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
在過往所作出的決定。

5.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確保在1997
年7月1日及該日後,所有法例的詮釋均貫徹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用
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6.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政府當局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8.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就若干技術性問題作出澄清。一俟有關問題獲得
澄清,法律事務部將提交進一步報告。在現階段或無需成立法案委員會。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5月17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表


1.《貨幣兌換商條例》(第34章)
2.《度量衡條例》(第68章)
3.《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
4.《香港工業邨公司條例》(第209章)
5.《十進制條例》(第214章)
6.《儲備商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第296章)
7.《香港工業總會條例》(第321章)
8.《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第324章)
9.《商品說明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第362章)
10.《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424章)
11.《香港工業科技中心公司條例》(第431章)
12.《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
13.《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
14.《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
15.《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條例》(第526章)
16.《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條例》(第1116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
有關的建議修訂摘要

原有用語建議修訂
總督行政長官
總監關長
立法局立法會
國際供應合約獲豁免的供應合約
不同國家領域不同國家或地區
其他國家香港以外的某個司法管轄區
目的國目的國家或地區
總督會同行政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Governor 1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官方 2國家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
或其他繼承人
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
的規定所享有


註:

1.在《香港工業邨公司條例》(第209章)英文本的釋義一條中,該公司"總裁"一詞的英文為
"Chief Executive"。因此,為避免產生混淆,"Governor"一詞修改為"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2.《香港工業邨公司條例》第31條(亦即附表4第9項)述明,公司並非官方的僱員。政府當局
建議把"官方"一詞修改為"國家"。法律事務部已向政府當局提出疑問,目前正在等待當局
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