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81/98-99號文件

1999年5月21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儲稅券(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為改善儲稅券制度,本條例草案--

  1. 取消紙券形式的普通儲稅券,並以電子儲稅券取代,及

  2. 以訂明的浮動利率支付暫緩繳稅儲稅券的利息。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庫務局於1999年5月5日發出的FIN CR 3/2306/54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9年5月19日。

意見

4.儲稅券分兩類,第一類是納稅人為將來繳稅作準備而購買的普通儲稅券;第
二類是納稅人對其評稅提出反對時應稅務局局長要求購買,以支付爭議的稅項
的總額或部分金額的暫緩繳稅儲稅券。

5.政府當局過往只發行紙券形式的普通儲稅券。該條例草案第2、3及4條建議取
消發行紙券形式的普通儲稅券,並以電子儲稅券取代。稅務局局長獲賦權為所
有普通儲稅券的購買者開設電子戶口。

6.條例草案第6條建議,適用於暫緩繳稅儲稅券的利率,應按照持有該儲稅券期
間於不同時期正在生效的利率計算。至於普通儲稅券方面,簡單的定息機制仍
然適用。

7.《稅務條例》及附屬法例亦因而作出相應修訂。

公眾諮詢

8.政府當局並沒有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9.庫務局副局長已於1999年3月1日就此事向財經事務委員會委員作出匯報(請參
閱立法會CB(1)914/98-99(05)號文件)。該事務委員會沒有就有關的建議提出任
何反對意見。

結論

10.該條例草案並沒有涉及任何政策上的重大改變,只是旨在改善發行儲稅券的
程序。至於按照持有該儲稅券期間於不同時期正在生效的利率支付利息,對暫
緩繳稅儲稅券持有人來說應是較公平及有利的做法。本部已要求政府當局澄清
該條例草案有關草擬方面事宜,特別是澄清根據建議新訂的第3(1AA)條,應
由誰來訂明規則的問題。政府當局已同意就有關條文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請參閱載於附件的信件)。鑑於政府當局會提出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本部認為該條例草案在草擬及法律方面均沒有問題。議員如沒有其他意見
,可無需成立法案委員會,而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