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90/98-99號文件
1999年5月21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進一步提交的報告
議員諒會記得,法律事務部曾於1999年1月8日就上述條例草案向內務委員會提
交報告(立法會LS78/98-99號文件)。該報告的
附件A、
B及
C現隨附於後,方便
議員參考。
2.內務委員會當時同意待研究《1998年法律適應化條例草案》及《1998年法律
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的兩個法案委員會完成工作後,才對本條例草案
作出考慮。
3.立法會已分別在1999年4月28日及1999年3月31日經修正後通過上述兩條條例
草案。在該兩條條例草案獲通過前,政府當局同意有關法案委員會提出的意見,
即就轉授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而言,作為獲轉授權力者的"總督"應予適應化修改
為"行政長官",而非該兩條條例草案建議的"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政府當局
已相應就該兩條條例草案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4.本條例草案亦有若干條文,建議在相類情況下把"總督"改為"行政長官會同行
政會議"。政府當局現建議就該等條文提出同樣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該等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擬本載於
附件D,以供參閱。
5.議員如無其他意見,條例草案可恢復進行二讀辯論。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9年5月19日
附件A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建議的技術性修訂及刪除用詞摘要
A. 修訂
原有用詞 | 建議修訂
|
---|
Governor 總督
|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
Judge of High Court 高等法院法官
| Judge of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原訟法庭法官
|
首席大法官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
終審法院常任大法官 |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
終審法院非常任香港大法官
| 終審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
|
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 適用地區大法官
| 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 適用地區法官
|
土地審裁處大法官
| 土地審裁處庭長
|
立法局 | 立法會
|
"Standing Ord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gain take the Oath as required by those Standing Orders""
在立法會會議常規有所規定的
情況下,須按該等會議常規的
規定,再作出該項誓言。"1 |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gain take the Oath as required by those Rules of Procedure"
"在立法會議事規則有所規定的
情況下,須按該等議事規則的
規定,再作出該項誓言。"
|
B. 刪除用詞
在《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附表1第I、II及III部中,刪除"the Colony of"。
1.《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第22(3B)條。
附件B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在性質上未必純屬技術性修改的
被廢除或修訂條文
A. 被廢除條文的摘要
條例名稱 | 條次/ 附表編號 | 被廢除條文
|
---|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 | 附表3第I部
| 首次出現的"of the High Court"
|
B. 加入條文的摘要附屬法例名稱 | 條次 | 加入條文
|
---|
《贍養令(交互強制執行)(指定 交互執行國)令》(第188章,附
屬法例) | 2(1) | 在"的國家"之後加 入"或地方"
|
C. 修訂條文的摘要條例/ 附屬法例名稱 | 條次/ 附表編號
| 原有條文 | 修訂後的條文
|
---|
《贍養令(交互強制執行)條 例》(第188章)
| 3(1)及20
3(1)
3(1)和(2)及20
4(1)
12(1)
|
"總督"
"香港以外…… 地區"
"地區"
"該國"
"that country"
|
"行政長官會同 行政會議"
"香港以外…… 地方"
"地方"
"該交互執行國"
"that reciprocating country"
|
《贍養令(交互強制執行)(指
定交互執行國)令》(第188章
,附屬法例)
| 2(2)及3(1)、(2)、(3)
和(4)
附表
| "地區"
"地區"
| "地方"
"地方"
|
《太平紳士條例》(第510章)
| 8 | "總督"
| "行政長官會同 行政會議"
|
附件C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
項目編號 | 條例名稱
|
---|
1 |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
|
2 | 《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
|
3 | 贍養令(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188章)
|
4 | 太平紳士條例》(第510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