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90/98-99號文件

1999年5月21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進一步提交的報告


議員諒會記得,法律事務部曾於1999年1月8日就上述條例草案向內務委員會提
交報告(立法會LS78/98-99號文件)。該報告的附件ABC現隨附於後,方便
議員參考。

2.內務委員會當時同意待研究《1998年法律適應化條例草案》及《1998年法律
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的兩個法案委員會完成工作後,才對本條例草案
作出考慮。

3.立法會已分別在1999年4月28日及1999年3月31日經修正後通過上述兩條條例
草案。在該兩條條例草案獲通過前,政府當局同意有關法案委員會提出的意見,
即就轉授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而言,作為獲轉授權力者的"總督"應予適應化修改
為"行政長官",而非該兩條條例草案建議的"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政府當局
已相應就該兩條條例草案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4.本條例草案亦有若干條文,建議在相類情況下把"總督"改為"行政長官會同行
政會議"。政府當局現建議就該等條文提出同樣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該等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擬本載於附件D,以供參閱。

5.議員如無其他意見,條例草案可恢復進行二讀辯論。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9年5月19日


附件A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建議的技術性修訂及刪除用詞摘要

A. 修訂

原有用詞建議修訂
Governor
總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Judge of High Court
高等法院法官
Judge of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原訟法庭法官
首席大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終審法院常任大法官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終審法院非常任香港大法官 終審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
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
適用地區大法官
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
適用地區法官
土地審裁處大法官 土地審裁處庭長
立法局立法會
"Standing Ord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gain take the Oath as required by those Standing Orders""
在立法會會議常規有所規定的
情況下,須按該等會議常規的
規定,再作出該項誓言。"1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gain take the Oath as required by those Rules of Procedure"
"在立法會議事規則有所規定的
情況下,須按該等議事規則的
規定,再作出該項誓言。"


B. 刪除用詞

在《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附表1第I、II及III部中,刪除"the Colony of"。

1.《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第22(3B)條。

附件B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在性質上未必純屬技術性修改的
被廢除或修訂條文


A. 被廢除條文的摘要

條例名稱條次/
附表編號
被廢除條文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附表3第I部 首次出現的"of the High Court"


B. 加入條文的摘要

附屬法例名稱條次加入條文
《贍養令(交互強制執行)(指定
交互執行國)令》(第188章,附
屬法例)
2(1)在"的國家"之後加
入"或地方"


C. 修訂條文的摘要

條例/
附屬法例名稱
條次/
附表編號
原有條文修訂後的條文
《贍養令(交互強制執行)條
例》(第188章)
3(1)及20


3(1)


3(1)和(2)及20


4(1)


12(1)

"總督"


"香港以外……
地區"

"地區"


"該國"


"that country"
"行政長官會同
行政會議"

"香港以外……
地方"

"地方"


"該交互執行國"


"that reciprocating
country"

《贍養令(交互強制執行)(指
定交互執行國)令》(第188章
,附屬法例)
2(2)及3(1)、(2)、(3)
和(4)

附表

"地區"


"地區"
"地方"


"地方"
《太平紳士條例》(第510章) 8"總督" "行政長官會同
行政會議"


附件C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


項目編號條例名稱
1《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
2《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
3贍養令(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188章)
4太平紳士條例》(第51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