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45/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23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勞資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擴大勞資審裁處(下稱"審裁處")的管轄範圍及改善其運作方式。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於1999年 4 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
號:CSO/ADM CR 10/3221/92(99))。

首讀日期

3. 1999年4月21日。

意見

4.司法機構於1995年 2 月就審裁處的運作進行檢討,而條例草案是因應該次檢討而
提出的。現時條例草案所載的各項建議旨在就審裁處的管轄範圍及運作方式提出若
干改善措施。主要建議包括 --

  1. 廢除現行條例對審裁處司法管轄權的限制,使審裁處亦有權審理其訴因是早
    於提交申索書前的12個月發生的申索;

  2. 訂明審裁處可將個案移交小額錢債審裁處;

  3. 訂明可藉郵遞送達申索書、耹訊通知書及審裁處的決定;

  4. 准許大律師或律師在審裁處就某人在其耹訊中作出的侮辱行為而進行的法律
    程序中,有出庭發言權;

  5. 加重就侮辱行為、證人不出席耹訊、不交出文件及妨礙調查主任執行職責等
    罪行訂定的罰則,使其阻嚇力更具成效;及

  6. 給予審裁官及證人豁免權。

公眾諮詢

5.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9段),當局已諮詢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並
已接納後者提出的大部分意見。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6.當局曾向前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簡介於1995年進行的檢討的結果及建議。

建議

7.修訂建議關乎審裁處在運作方面的事宜,似乎不涉及任何關乎重要原則或政策的
問題。除非議員提出其他意見,條例草案可恢復進行二讀辯論。

8. 條例草案在草擬方面並無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