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46/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23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擴大小額錢債審裁處(下稱"審裁處")的職權範圍及改善其運作方式。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於1999年 4 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
號:CSO/ADM CR 3/3231/91 (99))。
首讀日期
3. 1999年4月21日。
意見
4.司法機構於1994年10月對審裁處的運作進行檢討,此條例草案是因應該次檢討而
提出的。條例草案提出的擬議修訂,旨在就審裁處的職權範圍及運作方式提出若干
改善措施。
5. 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如下:
- 將申索限額由1988年訂定的15,000元調整至50,000元;
- 准許將法律程序由審裁處移交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土地審裁處或勞資審裁
處;
- 賦權審裁處處理沒有遵從其指示的任何情況;
- 訂明審裁處的文件可以掛號或其他郵遞方式送達;
- 將任何人在審裁處的聆訊中作出的侮辱行為訂為罪行;
- 只有在審裁處就其聆訊中出現的侮辱行為而進行的法律程序,才容許有法律
代表;
- 賦權原訟法庭覆核審裁處就移交法律程序作出的決定,以取代上訴法庭在此
方面的職責;及
- 給予審裁官及證人豁免權。
公眾諮詢
6.根據立法會資料摘要(第9段),當局已諮詢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對條例草
案的意見。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當局曾於1995年12月向前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簡介1994年進行的檢討的
結果及建議,亦已於1999年1月19日在本屆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
,就擬增加審裁處的申索限額司法管轄權的建議,諮詢該事務委員會。
建議
8.條例草案旨在就審裁處運作的各方面作出改善,似乎並無涉及任何主要的原則或
政策。除非議員提出其他意見,該條例草案可恢復進行二讀辯論。
9. 條例草案在草擬方面並無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