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46/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23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擴大小額錢債審裁處(下稱"審裁處")的職權範圍及改善其運作方式。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於1999年 4 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
號:CSO/ADM CR 3/3231/91 (99))。

首讀日期

3. 1999年4月21日。

意見

4.司法機構於1994年10月對審裁處的運作進行檢討,此條例草案是因應該次檢討而
提出的。條例草案提出的擬議修訂,旨在就審裁處的職權範圍及運作方式提出若干
改善措施。

5. 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如下:

  1. 將申索限額由1988年訂定的15,000元調整至50,000元;

  2. 准許將法律程序由審裁處移交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土地審裁處或勞資審裁
    處;

  3. 賦權審裁處處理沒有遵從其指示的任何情況;

  4. 訂明審裁處的文件可以掛號或其他郵遞方式送達;

  5. 將任何人在審裁處的聆訊中作出的侮辱行為訂為罪行;

  6. 只有在審裁處就其聆訊中出現的侮辱行為而進行的法律程序,才容許有法律
    代表;

  7. 賦權原訟法庭覆核審裁處就移交法律程序作出的決定,以取代上訴法庭在此
    方面的職責;及

  8. 給予審裁官及證人豁免權。

公眾諮詢

6.根據立法會資料摘要(第9段),當局已諮詢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對條例草
案的意見。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當局曾於1995年12月向前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簡介1994年進行的檢討的
結果及建議,亦已於1999年1月19日在本屆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
,就擬增加審裁處的申索限額司法管轄權的建議,諮詢該事務委員會。

建議

8.條例草案旨在就審裁處運作的各方面作出改善,似乎並無涉及任何主要的原則或
政策。除非議員提出其他意見,該條例草案可恢復進行二讀辯論。

9. 條例草案在草擬方面並無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