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53/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23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提高支付予遭無力償債的僱主拖欠遣散費的僱員的特惠款項。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教育統籌局於1999年4月9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EMB CR 7/3051/82 XVIII)。

首讀日期

3. 1999年4月21日。

意見

4.現時,僱員如遭無力償債的僱主拖欠遣散費,可申請由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下稱
"基金")支付特惠款項。

5.不過,所支付的特惠款項金額不得超過50,000元,如僱員有權獲得的遣散費款額
超過50,000元,則所支付的總額不得超過上述金額另加所超出數額的一半。

6.僱員有權獲得的遣散費款額,是按照《僱傭條例》(第57章)第31G條所載的方法計
算,基本上是該僱員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乘以其服務的年資。

7.條例草案建議,如僱員在遭解僱或停工前12個月內遭削減工資,他有權從基金獲
得的遣散費特惠款項,應根據減薪前的工資計算,或根據僱主以書面作出的任何承
諾計算,但該計算方法必須對僱員更有利,方可採用。

8.條例草案亦訂有過渡性條文,訂明如僱主在條例草案制定為法例後及開始生效前
已作出口頭承諾,只要他在修訂條例生效後兩個月內以書面向僱員證實這項承諾,
則該項承諾將會有效。

公眾諮詢

9.政府當局表示,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及勞工顧問委員會均支持該等建議。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0.當局已於1998年12月23日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概述有關建議。

建議

11.議員或許認為有需要成立法案委員會,以便更深入研究各項建議在政策及技術細
節方面的事宜。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