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58/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23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4月16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 : |
199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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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訂的限期 | : |
1999年5月19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 199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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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第8章)
《〈1999年證據(修訂)條例〉(1999年第2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96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6月1日為《1999年證據(修訂)條例》(1999年第2號)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條例廢除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排除傳聞證據的規則,以及引入較簡化的制度,容許
在該等法律程序中接納傳聞證據。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