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334/98-99號文件

檔號:CB1/PL/G/1

1998年10月2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監察與香港整體經濟發展有關的事項的進一步報告


引言

內務委員會在1998年9月25日的會議席上同意,秘書長應安排3個與經濟體系事務有
關的事務委員會的主席舉行會議,討論該 3 個事務委員會在關於經濟體系事務方面
的工作分配,以及這些事務委員會可採取何種方式,監察香港的整體經濟發展。

進展

2.經秘書長及助理秘書長1協助,該3個與經濟體系事務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即財經事
務委員會、經濟事務委員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的主席於1998年10月8日舉行
會議,討論有關跟進內務委員會就監察香港的整體經濟發展所作決定的最恰當做法
。該次討論是以內務委員會的決定為基礎,即該 3 個與經濟體系事務有關的事務委
員會的其中 1 個,應不時檢討香港宏觀經濟方面的事宜,並定期邀請財政司司長就
該等事宜向議員作出匯報,但所涉及的事項不應與其他事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
項有所重疊。

3.該 3 個事務委員會的主席經討論後,所達致的結論是現時有待處理的工作範圍,
主要是關乎香港的整體經濟表現及復甦與振興經濟的措施。雖然某些範疇的事項或
措施可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分別跟進,但對整體經濟表現作出全面檢討,會有助議
員集中思考須進一步研究的事項。因此,各主席經討論後同意應由其中 1 個事務委
員會定期邀請財政司司長就宏觀經濟事宜作出匯報,例如每隔3至4個月舉行一次。
這些由財政司司長作出匯報的會議應歡迎所有非該事務委員會委員的議員出席。在
需要跟進那些涉及超過一個事務委員會工作範疇的事項時,則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可
舉行聯席會議。

4.至於最適宜由哪個現有的事務委員會負責此項工作,該 3 個事務委員會的主席認
為應徵求財政司司長的意見。署理財政司司長對此事的回應是,由於當局是根據政
府經濟顧問的研究結果來進行檢討經濟表現,而政府經濟顧問是隸屬於財經事務局
局長轄下,由財經事務委員會負責舉行上述的匯報會議似乎是較恰當的做法。該 3
個事務委員會的主席均同意此點。

徵詢議員意見

5.謹此徵詢議員的意見,應否由財經事務委員會負責上文第 3 段所述的工作,即定
期邀請財政司司長就宏觀經濟的事宜,例如香港的整體經濟表現、復甦與振興經濟
措施等事宜,向事務委員會及立法會所有其他議員作出匯報。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