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747/98-99號文件
檔號:CB2/T/1
1999年4月2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提名立法會議員出任
香港大學校董會的成員
目的
本文件旨在請議員提名及選出一位議員出任香港大學校董會的成員。
背景
2.根據《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規程XV,香港大學校董會的成員當中應包括由
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的5名人士。在1998年10月23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以下
議員獲選出任香港大學校董會的成員 --
3.由於另一位香港大學校董會成員涂謹申議員的任期將於1999年 4 月29日屆滿,謹
請議員提名及選出一位議員出任香港大學校董會的成員。
4.謹請議員注意,雖然香港大學校董會成員的任期為 3 年,但該大學的校董會已通
過向校監建議修訂《香港大學條例》規程XV某些節數的條文,藉以訂明,當選的校
董若不再擔任選出他們的構機的成員,即被視作辭去校董的職務。
5.議員諒會記得,選舉議員出任其他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業已在內務委員會
1998年7月10日及10月23日的兩次會議席上進行。當選議員的名單如下 --
諮詢委員會 | 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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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
| 梁劉柔芬議員
劉千石議員
|
(b) 保良局顧問局
| 朱幼麟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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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東華三院顧問局
| 程介南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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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
| 田北俊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鑑林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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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英基學校協會
| 曾鈺成議員
夏佳理議員
|
選舉程序
6.內務委員會在1998年7月6日會議席上通過的選舉程序如下:議員以口頭方式提名
,在最少獲得另一位議員附議,並經獲提名的議員表示接受提名後,此項提名才屬
有效。議員若提名一位缺席會議的議員,須表明已獲該位缺席議員同意接受提名。
若議員對某項提名有異議或獲提名的人數超過當局所要求的任命人數,則以舉手投
票方式表決。
選舉
7.謹請議員在1999年 4 月2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提名及選出一位議員出任香港
大學校董會的成員。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