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45/98-99號文件
1999年9月24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5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庫務局於1999年7月發出的FIN CR 5/1/3221/91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見
4. 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載於附件B。該等條例主要關乎公共財政及銀行業的事宜。條例草案提出的技術性修訂及廢除用語摘要載於附件A。
5. 條例草案並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變,而只是基本上對個別條例作出草擬方面的技術性修改。
6. 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由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的詮釋,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貫徹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用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7. 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諮詢公眾人士。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 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的細節諮詢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
結論
9. 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如議員沒有其他意見,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9年9月9日
連附件
附件A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5號)條例草案》
技術性修改及廢除用語摘要
I. 建議的技術性修改
原有用語 | 修訂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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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ing Ord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局會議常規設立的立法局
|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設立的立法會
|
Governor 總督 |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
立法局 | 立法會
|
Crown 官方 1 | Government 政府
|
Crown Leases 官契 | Government Leases 政府租契
|
本局 | 本立法會
|
Governor in Council 總督會同行政局
|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
Governor to 總督規定 | Chief Executive to 行政長官規定
|
of Hong Kong 香港政府 | of 政府
|
the Colony | Hong Kong
|
總監 | 關長
|
《財政司法團條例》 | 《財政司司長法團條例》
|
II. 建議廢除的用語
條例/附屬法例 | 條/段 | 建議廢除的用語
|
---|
《公共收入條例》(第2章)
| 2
| "Enactment"(成文法則)includes an imperial enactment;
|
《公共收入條例》(第2章)
| 17A 17B(1) 18A(1) 39A(c) | of the Colony
|
《獎券基金》(第2章,附屬法例)
| 第1條 第3款(a)及(b)段
|
《香港庫券(本地)條例》(第74章)
| 4 6
|
《政府獎券條例》(第334章) | 8
|
《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
| 27(2) | from the Crown Agentsor 英聯邦代辦或
|
39A | the Crown or 官方、
|
《獎券基金》(第2章,附屬法例)
| 第1條 第2款 | or in sterling 或英鎊
|
附件B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5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
1. 《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
2. 《借款條例》(第61章)
3. 《借款(政府債券)條例》(第64章)
4. 《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第65章)
5. 《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
6. 《香港庫券(本地)條例》(第74章)
7.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第120章)
8.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9. 《政府獎券條例》(第334章)
10. 《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
11. 《硬幣條例》(第454章)
12. 《財政司法團條例》(第1015章)
1. 在《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17B(1)條及《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131(1)、(2)及(3)條中,有關條文內的"官方"一詞作適應化修改為"政府",該等條文是關於賦權律政司提起訴訟,追討作為有關方面欠下官方的民事債項的款項。《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第430章,附屬法例)附表1第22項作出的適應化修改,是藉以修改《官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