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45/98-99號文件

1999年9月24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5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庫務局於1999年7月發出的FIN CR 5/1/3221/91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見

4. 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載於附件B。該等條例主要關乎公共財政及銀行業的事宜。條例草案提出的技術性修訂及廢除用語摘要載於附件A

5. 條例草案並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變,而只是基本上對個別條例作出草擬方面的技術性修改。

6. 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由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的詮釋,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貫徹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用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7. 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諮詢公眾人士。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 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的細節諮詢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

結論

9. 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如議員沒有其他意見,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9年9月9日

連附件


附件A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5號)條例草案》

技術性修改及廢除用語摘要

I. 建議的技術性修改

原有用語修訂條文
Standing Ord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局會議常規設立的立法局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設立的立法會
Governor
總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立法局立法會
Crown
官方 1
Government
政府
Crown Leases
官契
Government Leases
政府租契
本局本立法會
Governor in Council
總督會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Governor to
總督規定
Chief Executive to
行政長官規定
of Hong Kong
香港政府
of
政府
the ColonyHong Kong
總監關長
《財政司法團條例》 《財政司司長法團條例》

II. 建議廢除的用語

條例/附屬法例條/段建議廢除的用語
《公共收入條例》(第2章) 2 "Enactment"(成文法則)includes an imperial enactment;
《公共收入條例》(第2章) 17A
17B(1)
18A(1)
39A(c)
of the Colony
《獎券基金》(第2章,附屬法例) 第1條
第3款(a)及(b)段
《香港庫券(本地)條例》(第74章) 4
6
《政府獎券條例》(第334章)8
《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 27(2)from the Crown Agentsor
英聯邦代辦或
39Athe Crown or
官方、
《獎券基金》(第2章,附屬法例) 第1條
第2款
or in sterling
或英鎊

附件B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5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

    1. 《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
    2. 《借款條例》(第61章)
    3. 《借款(政府債券)條例》(第64章)
    4. 《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第65章)
    5. 《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
    6. 《香港庫券(本地)條例》(第74章)
    7.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第120章)
    8.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9. 《政府獎券條例》(第334章)
    10. 《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
    11. 《硬幣條例》(第454章)
    12. 《財政司法團條例》(第1015章)
1. 在《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17B(1)條及《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131(1)、(2)及(3)條中,有關條文內的"官方"一詞作適應化修改為"政府",該等條文是關於賦權律政司提起訴訟,追討作為有關方面欠下官方的民事債項的款項。《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第430章,附屬法例)附表1第22項作出的適應化修改,是藉以修改《官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