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46/98-99號文件
1999年9月24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9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保安局於1999年7月7日發出的SBCR 5/5/1162/88 Pt. 24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見
4. 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載於附件B。該等條例關乎各個紀律部隊的事宜。條例草案提出的技術性修訂的摘要載於附件A。
5. 條例草案並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變,主要目的只是對個別條例作出草擬方面的技術性修改。
6. 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用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7. 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 政府當局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9. 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若干草擬方面的事宜。如有需要,本部將再提交報告。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9年9月20日
連附件
附件B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9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
1. 《消防條例》(第95章)
2. 《基要服務團條例》(第197章)
3. 《警隊條例》(第232章)
4. 《皇家香港輔助警隊條例》(第233章)
5. 《警隊(更改稱號)條例》(第248章)
6. 《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章)
7. 《香港海關條例》(第342章)
8. 《醫療輔助隊條例》(第517章)
9. 《民眾安全服務隊條例》(第518章)
10. 《警察子女教育信託基金條例》(第1119章)
11. 《警察教育及福利信託基金條例》(第112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