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48/98-99號文件
1999年9月24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3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及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教育統籌局於1999年7月7日發出的EMBCR 3/3231/88 Pt. XIII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見
4. 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以及各項擬議修訂的摘要,分別載於附件A及B。謹請議員注意,受影響的條例與僱傭事宜有關。擬議修訂旨在作出技術及草擬方面的修改。
5. 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能在釋義方面貫徹一致。然而,若干修訂則屬例外,該等修訂會自有待修訂的條文的實施日期起生效。
公眾諮詢
6. 當局認為無需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 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的細節諮詢立法會轄下任何事務委員會。
建議
8. 條例草案載有多項修訂,包括涉及將現行條文中"官方"一詞改為"國家"的適應化修改。該等條文訂明,某個指明的法定機構(例如職業訓練局)不是"官方"的僱員,因而不享有"官方"的地位、豁免權或特權。《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會就此種修改的方式進行討論。
9. 議員若無提出其他關注,可待上述條例草案的商議工作完成後,才研究本條例草案。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9月21日
連附件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3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
- 《勞資關係條例》(第55章)
- 《僱傭條例》(第57章)及《僱用兒童規例》(第57章,附屬法例)
- 《往香港以外地區就業合約條例》(第78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僱傭條例》(第57章)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453章)
-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及《僱員補償(法院規則)規則》(第282章,附屬法例)
- 《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第318章)
- 《職工會條例》(第332章)
- 《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5章)
- 《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第411章)
- 《僱員再培訓條例》(第423章)
- 《職業訓練局條例》(第1130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3號)條例草案》
擬議修訂摘要
原來用詞 | 擬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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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or in Council 總督會同行政局
|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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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wn 官方 | Government/State *政府/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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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 |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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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long as the United Kingdom adheres to it 在聯合王國仍然依循暫准進口海關公約的範圍內
| so long as it applies to Hong Kong* 在《暫准進口海關公約》仍然適用於香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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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or 總督 |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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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ry/territory 國家/地區/區
| place*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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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 | 香港以外地方
Colony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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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監 | 關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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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the pleasure of the Governor 總督可隨時
| at the discre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可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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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B載述對這些條款作適應化修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