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49/98-99號文件
1999年7月16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 : | 1999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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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訂的限期 | : | 1999年11月3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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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
《1999年吸煙(公眾衞生)(公告)(修訂)令》(第188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訂《吸煙(公眾衞生)(公告)令》,以訂明--
- 香煙包及香煙包的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與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說明的格式(附表新第II部);
- 裝有雪茄、煙斗煙草及香煙煙草的封包、盛器、圓柱體形盛器或封套上的健康忠告的格式(附表新第IIA部);
- 裝有以支裝形式售賣的雪茄的封包、盛器、圓柱體形盛器或封套上的健康忠告的格式(附表新第IIB部);及
- 展示中的煙草廣告上的健康忠告的格式(附表新第III部)。
此命令載有過渡性條文,該等條文關乎煙草產品的封包或盛器上的健康忠告、煙草產品的封包或盛器上的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說明,以及展示中的煙草廣告(此命令第5至7條)。
議員可參閱衞生福利局於1999年7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HW CR 52/581/89),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臨時市政局條例》(第101章)
《1999年市政局財務(修訂)附例》(第189號法律公告)
《市政局財務附例》(第101章,附屬法例)第16條規定:
"(1) 市政局可設立一項博物館採購儲備金,並將以下各項存入該儲備金
(a) 委員會不時決定存入的市政局資金;
(b) 捐贈予市政局作為購置博物館物品或藝術品的資金;及
(c) 在存於博物館採購儲備金的款項上不時應累算的利息。
(2) 存於博物館採購儲備金內的款項須由博物館委員會用以支付市政局轄下的博物館購置物品的費用。"。
此附例修訂附例第16條,使第(2)款受新條文規限。該新條文規定--
"(3) 根據第(1)(a)及(c)款存入博物館採購儲備金的資金如經常務委員會事先批准,可用於並非第(2)款所指明的用途。"。
此項修訂的法律效力, 是容許存於博物館採購儲備金內的款項,用於支付博物館購置物品的費用以外的用途。
法律事務部曾要求政府當局澄清下列各項--
(a) 當局所指的"其他用途"是甚麼"?
(b) 該等用途是否超越成立儲備金的用途範圍?
政府當局作出回覆時表示--
(a) "其他用途"是指市政局根據主體條例第24及25條所賦予的權力及職能,為市民提供一般的市政服務;
(b) 根據主體條例第37(2)(b)條,市政局可訂立附例,以規管及控制其財務,包括就特定用途儲備金的設立,以及市政局將資金轉撥入或撥出該儲備金時須採取的程序,訂定條文。因此,局方有權根據第37(2)(b)條制定此附例,更何況博物館採購儲備金的全部款項均為局方資金(在此方面,政府當局已證實並無任何根據附例第16(1)(b)條存入該儲備金的捐贈),而有關修訂只會影響該等資金。《市政局財務附例》亦有就其他儲備金訂定條文,提供類似的彈性安排。舉例而言,附例第15(2)(c)條規定,如經常務委員會事先批准,《基本工程儲備金》可用於支付基本工程費用以外的用途。
隨文附上法律事務部與政府當局的來往函件副本,供議員參閱。
《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
《〈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90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下稱"該條例")某些條文由1999年11月1日開始實施。該等條文關乎裁定佣金爭議、地產代理常規以及關於任何全部或主要用作供人居住的香港物業的地產代理協議的詳情。該條例的其他條文已經實施。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8月16日
(譯文)
(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用箋)
本函檔號:LS/S/54/98-99
電 話:2869 9468
圖文傳真:2877 5029
傳真文件
香港
金鐘道66號
金鐘道政府合署45樓
市政總署
助理署長(財務)
吳麗娥小姐
吳小組:
《1999年市政局財務(修訂)附例》
(1999年第189號法律公告)
本部現正研究上述附例在法律及草擬方面的問題。該附例的法律效力,是容許存於博物館採購儲備金內的款項,用於支付博物館購置物品的費用以外的用途。你們所指的"其他用途"是甚麼"?由於並無對"用途"一詞施加約制,這樣會否超越成立儲備金的用途範圍?是否有任何根據主體附例第16(1)(b)條作出的捐贈?以"第(1)(a)或(c)款"取代第(1)(a)及(c)款是否恰當?
請於下周末前以中英文賜覆,不勝感激。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7月24日
M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