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53/98-99號文件
1999年9月24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7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在1999年7月8日發出的CSO/ADM CR 11/3231/97 (98) Pt. 2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見
4. 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及附屬法例一覽載於附件A,建議修訂摘要則載於附件B。條例草案旨在對《私人條例草案條例》(第69章)、《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及其附屬法例,以及《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43章)作適應化修改。
5. 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用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6. 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 政府當局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8. 法律事務部仍在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若干技術性問題,謹建議議員押後就條例草案作出決定,以待本部再提交報告。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9月22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7號)條例草案》影響的
條例及附屬法例一覽
項目編號 | 條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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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私人條例草案條例》(第6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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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及其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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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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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7號)條例草案》
建議修訂摘要
原有用詞 | 建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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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 |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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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or 總督 |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
《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
|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1 |
"Standing Orders" (會議常規) means the Standing Orders of the Council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會議常規"(Standing Orders)指當其時有效的立法局會議常規
| "Rules of Procedure" (議事規則) means the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Council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議事規則"(Rules of Procedure)指當其時有效的立法會議事規則2 |
Standing Orders 會議常規
| Rules of Procedure 議事規則 3 |
Her Majesty's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Kingdom 聯合王國的女皇政府
|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中央人民政府4 |
Letters Patent or Royal Instructions 《英皇制誥》或《皇室訓令》
| the Basic Law 《基本法》 5 |
註:
1. 《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條。
2. 《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2條。
3. 《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內不同地方。
4.《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4(2)條。第14條關乎證人被合法地命令到立法局或任何委員會席前作證或出示任何文據等所享有的特權。第14(2)條訂明??
"除在總督同意下行事的公職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立法局或任何委員會席前就有關的信息互通??
(a) 作證;或
(b) 出示任何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
而該信息互通是與以下各項有關的--
5.《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22條,當中訂明該條例授予主席的權力,對《英皇制誥》或《皇室訓令》授予他的權力有所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