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54/98-99號文件
1999年9月24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0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民政事務局於1999年7月7日發出的S/F(26) to HAB/CR/1/19/45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見
4. 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和條例草案所載各項建議修訂的摘要,分別載於附件A及B。謹請議員注意,附件A所載的所有條例均與法定團體和信託基金有關。
5. 條例草案並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變,各項建議修訂主要是對個別條例作出草擬方面的技術性修改。
6. 條例草案建議對《英語聖公會信託條例》(第1014章)與聖約翰座堂及其範圍的復歸有關的第6(1)條,以及《香港海事訓練隊條例》(第1134章)與從官方取得而持有的土地和建築物有關的附表中分別提及的"官方"一詞作適應化修改,將其改為"政府"。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6條,在任何條例中凡提述香港特別行政區範圍內的任何土地和自然資源,而所用的詞句的意思是指該等土地和自然資源是特區政府所擁有、屬於特區政府或復歸特區政府的,或傳達類似的意思,則須按照《基本法》第七條解釋該提述。《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之一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
7. 政府當局建議保留《英語聖公會信託條例》第6(2)條中有關"官契"一詞的提述。該詞特指官方在1997年7月1日前就九龍內地段第1153號批出的租契,屬第1章所載"官契"一詞的涵義範圍。
8. 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用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9. 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述,政府已諮詢有關的私人團體,該等團體對各項修訂建議並無提出反對。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0. 政府當局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11. 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若干技術上的問題,並會按照慣常做法跟進條例草案。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9年9月20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0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
項目編號 | 條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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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香港童軍總會條例》(第100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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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英語聖公會信託條例》(第10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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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香港女童軍總會條例》(第10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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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保良局條例》(第10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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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東華三院條例》(第10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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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督教青年會條例》(第10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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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法團條例》(第10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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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五旬節聖潔會法團條例》(第10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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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條例》(第107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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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基督教香港崇真會法團條例》(第109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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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香港明愛法團條例》(第109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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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法團條例》(第109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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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鄉議局條例》(第109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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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嚴規熙篤會院長法團條例》(第110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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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香港青年協會法團條例》(第11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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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條例》(第11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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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華人永遠墳場條例》(第11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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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香港海事訓練隊條例》(第11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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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香港巴哈伊總會法團條例》(第11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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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宣道會(香港不動產移轉)條例》(第11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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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香港聖公會條例》(第11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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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香港聖公會管業委員會條例》(第11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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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香港聖公會基金條例》(第11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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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香港及東南亞正教會條例》(第11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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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0號)條例草案》
建議修訂摘要
A. 適應化修改
原有用詞 | 建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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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ny |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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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or 總督
|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
Governor in Council 總督會同行政局
|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
by the Governor at his pleasure 總督隨意
| at the discre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酌情
|
Her Majesty the Queen, Her Heirs or Successors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Basic Law and other laws 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
Her Majesty the Queen, Her Heirs, Successors or Assigns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繼承人或指派人
| the Government1 政府
|
Crown 官方
| Government2 政府
|
in China 中國
| in any other part of China 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
|
any of Her Majesty's Courts, whether or not within Hong Kong 女皇轄下香港或外地的任何法院
| any Court in Hong Kong3 輕銂漸籉顗k院
|
foreign countries 外國
| places outside Hong Kong4 香港以外地方
|
B. 廢除
條例草案建議廢除《香港海事訓練隊條例》(第1134章)第15條中"或根據《英廷敕書》在英格蘭成立為法團的Sea Cadet Corps"一句,藉以解除一項禁制,即任何人不得明知而成立任何組織,或從事與任何組織相關的工作或成為任何組織的成員,並在沒有適當的權限下藉使用任何該等名稱或藉其他方式而看來或聲稱與根據《英廷敕書》在英格蘭成立為法團的Sea Cadet Corps有關連。
註:
1
《英語聖公會信託條例》(第1014章)第6(2)條所規定的限制是,建於九龍內地段第1153號土地上的教堂建築物,除非事先獲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繼承人或指派人的同意,否則只可用作教堂和興建與該教堂相關連的學校或牧師寓所,並且不得出租、分租、按揭、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放棄。有關的適應化修改建議符合《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
2
《英語聖公會信託條例》(第1014章)第6(1)(a)條及《香港海事訓練隊條例》(第1134章)的附表。請參閱報告第6段的意見。
3
根據《鄉議局條例》(第1097章)第6條,任何人如曾被女皇轄下香港或外地的任何法院裁定犯任何罪行,並因該罪行而曾被判處為期超逾6個月的監禁,則該人便喪失擔任主席、副主席、執行委員會委員或議員大會的議員的資格。該項適應化修改建議把女皇轄下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加以豁除。
4
該項適應化修改建議的作用,是使香港以外地方的公民(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如獲總會認可轉為香港巴哈伊社區成員,將獲納入為《香港巴哈伊總會法團條例》(第1143章)附表1所訂明的"有表決權成員"的定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