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55/98-99號文件

1999年9月24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2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及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教育統籌局於1999年7月發出的EMBCR 2/3/3231/88 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見

4. 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及附屬法例一覽表,以及條例草案所載各項擬議修訂的摘要,分別載於附件AB。謹請議員注意,附件A所載的所有條例均與學校及教育有關。

5. 條例草案並非旨在提出任何政策上的改變。各項擬議修訂主要是對個別條例作出草擬方面的技術性修改。

6. 《教育條例》(第279章)第9(1)(a)條豁免完全由聯合王國英皇政府營辦及管制的學校及其擁有人、校董、教員及學生受該條例管限。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政府當局建議就條文所涉及的法律事宜作進一步檢討後,在稍後階段才對這項條文作適應化修改。

7. 《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第1150章)第24條訂明,評審局不得視為官方的僱員或代理人,亦不得視為享有官方的任何地位、豁免權或特權。條例草案建議作出適應化修改,把對"官方"的提述改為對"國家"的提述。《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曾提出類似的適應化修改,而內務委員會議員已決定成立法案委員會,負責詳細研究該條例草案。

8. 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能在釋義方面貫徹一致。追溯效力不會適用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9. 本部已要求政府當局考慮條例草案附表17第4條所建議的適應化修改應否具追溯效力。該項條文建議廢除《英基學校協會條例》(第1117章)第12(1)(a)條中對"英國"的提述。第12(1)(a)條訂明,合約如由英國法律規定須蓋章,則須以協會的法團印章蓋章,代表協會訂立。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法律"指當其時在香港施行的、在香港具有立法效力的、實施範圍擴及香港的或適用於香港的法律、法例。本部亦已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該定義是否適用,及該協會自1999年7月1日以來,曾否簽立任何由英國法律規定須蓋章,但根據適用於香港的任何法律卻無須蓋章的合約。

公眾諮詢

10. 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1. 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的細節諮詢立法會轄下任何事務委員會。

結論

12. 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本報告所述各點。現謹建議,待《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交報告後,才恢復本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以便在研究本條例草案時可一併考慮該法案委員會提出的任何建議。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9年9月21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2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

項目編號條例名稱
1.《教育條例》(第279章)及其附屬法例
2.《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第493章)
3.《共濟會遮打獎學基金條例》(第1007章) 及其附屬法例
4.《拔萃學校及孤兒院法團條例》(第1017章)
5.《馬理遜獎學基金條例》(第1037章)
6.《聖約瑟書院法團條例》(第1048章)
7.《聖士提反書院法團條例》(第1049章)
8.《聖母兄弟會法團條例》(第1065章)
9.《葡僑教育及福利基金法團條例》(第1071章)
10.《教育獎學基金條例》(第1085章)
11.《香港電車教育信託基金條例》(第1091章)
12.《民生書院法團條例》(第1094章)及其附屬法例
13.《教育署署長法團條例》(第1098章)
14.《協恩學校校董會法團條例》(第1099章)
15.《聖保羅書院校董會法團條例》(第1102章)
16.《聖保羅男女中學校董會法團條例》(第1104章)
17.《英基學校協會條例》(第1117章)
18.《聖士提反女子中學校董會法團條例》(第1121章)
19.《拔萃男書院校董會法團條例》(第1123章)
20.《拔萃女書院校董會法團條例》(第1124章)
21.《拔萃小學校董會法團條例》(第1125章)
22.《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第1150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2號)條例草案》
擬議修訂摘要

A. 修訂

原來用詞擬議修訂
the Colony Hong Kong
Tenements in the Colonytenements in Hong Kong
Governor
總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Governor in Council
總督會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Her Majesty the Queen,
Her Heirs or Successors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Basic Law and other laws
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
《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Crown
官方
State1
國家
Pleasure
隨意
Discretion
酌情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英聯邦
Hong Kong or elsewhere2
香港或其他地方
the Colony or elsewhere within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香港或英聯邦其他地方
Hong Kong or elsewhere2
香港或其他地方
Hong Kong or British Commonwealth government bonds
香港或英聯邦的任何政府債券
Hong Kong or other government bonds2
香港或其他的政府債券
立法局立法會
行政局行政會議
統籌司局長

B. 廢除用語

1. 條例草案附表10第7條建議,在《教育獎學基金條例》(第1085章)第21條提述一般收入的部分,廢除"香港"。

2. 條例草案附表12第3條建議,在《民生書院規則》(第1094章,附屬法例)第9(2)條提述香港的部分,廢除"the Colony of"。

3.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第1117章)第12(1)(a)條訂明,合約如由英國法律規定須蓋章的,則須以協會的法團印章蓋章,代表協會訂立。條例草案附表17第4條建議廢除對"英國"的提述。

註:

1 《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第1150章)第24條。請參閱本報告第7段所述的意見。

2 《協恩學校校董會法團條例》(第1099章)第4(d)條、《聖保羅書院校董會法團條例》(第1102章)第4(1)(e)條、《聖保羅男女中學校董會法團條例》(第1104章)第4(d)條及《聖士提反女子中學校董會法團條例》(第1121章)第4(d)條 ??

根據這些條文,有關法團有權力將款項以存款於香港或英聯邦其他地方的任何銀行的方式投資,或投資於香港或英聯邦的政府債券,或投資於香港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在香港或英聯邦其他地方經營業務的任何法團或公司的債權證、債權股證、股額、基金、股份或證券。該等條文中對英聯邦的提述予以廢除,以施行香港法例第1章第2A(2)(b)條。該條訂明,給予英聯邦國家特權待遇的規定,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