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58/98-99號文件

1999年7月30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9年10月6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9年11月3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11月10日)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
《1999年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修訂附表2)令》(第205號法律公告)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已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下稱"該條例")第4(2)條制訂本命令,藉此修訂該條例附表2第I部。有關修訂旨在擴大指定工程項目一覽表,加入場地面積超過20公頃的主題公園或遊樂公園,使現時建造或營辦該等主題公園或遊樂公園必須根據該條例第9(1)條領取環境許可證。

議員可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在1999年7月就本命令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以了解更多有關資料。

《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
《1999年商品交易(交易限額及持倉限額)(修訂)規則》(第206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則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根據《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59條訂立,目的是修訂《商品交易(交易限額及持倉限額)規則》(第250章,附屬法例)的附表,設定下列期貨及期權合約的交易及持倉限額:

期貨/期權合約 交易限額1持倉限額 2
恒生指數期貨及期權合約 對沖指定資產價格轉變風險的限額為10 000份長倉或短倉合約(所有合約月合計) 250
恒生金融分類指數期貨合約30050
恒生公用事業分類指數期貨合約30050
恒生工商分類指數期貨合約30050
恒生地產分類指數期貨合約25050
恒生地產分類指數期權合約25050
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期貨合約6 000250
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期權合約6 000 250

議員可參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1999年7月28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
《1999年禁止餵飼野生動物公告》(第207號法律公告)

漁農處處長(下稱"處長")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下稱"該條例")第17C條,藉此公告指明在公告附表內所描述的範圍為禁止餵飼任何野生動物的地方。該等指明的範圍包括位於九龍半島的郊野公園及與該等郊野公園毗連或被該等郊野公園所圍繞的若干範圍,即在編號為"WAPO/6"的圖則上以黑線劃定並塗以粉紅色的範圍。該份圖則由處長於1999年7月7日簽署,並存放於土地註冊處。現時在該等地方餵詞野生動物,即屬犯了該條例第18條所訂罪行,違法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款額不得超逾10 000元。

議員可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在1999年7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PELB TC 63/96 III),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
《1999年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修訂附表6)公告》(第208號法律公告)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下稱"該條例")第22(1)條發出此公告,藉此對該條例附表6作出下述修訂:

    (a) 更改下列英文條文的排印樣式:

    (i) "Wild Birds and Wild Mammals Protection Ordinance (Seventh Schedule)";及

    (ii) "Wild Animals Protection Ordinance (Cap. 170), Sixth Schedule - Area B";

    (b) 對該兩項條文的中文本略作修改;及

    (c) 加入地區C和有關的限制期間。


地區C為南丫島深灣的沙灘,即在一份名為"香港法例第170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附表6 ?? 地區C"的圖則上以綠色劃定與標明的範圍。該份圖則由漁農處處長在1999年7月7日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供市民查閱。有關的限制期間由6月1日至10月31日,包括首尾兩天。

在限制期間內,任何人如沒有進入許可證而進入地區C,即屬違反該條例第13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 000元。

議員可參閱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PELB(E)55/21/23(99)),以了解更多有關資料。

《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
《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疾病)宣布》(第209號法律公告)

漁農處處長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下稱"該條例")第2(1)條訂立此項宣布,為施行該條例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例,把立百病毒感染及享德拉病毒感染列入"疾病"一詞涵義內。

根據該條例,感染該條例所界定的任何疾病的動物及禽鳥,可能會被禁止輸入香港,而行政長官有權訂立適當的命令,防止該等疾病蔓延。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1999年第48號)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1999年第48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10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政制事務局局長指定下列日期為《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有關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

開始實施日期有關條文
1999年7月30日 2(b)、4、5、6、7、8、9、17、18(a)、22、24、25、27、28、33(b)、34(b)、35(b)、36(b)、38、39、40、41、42(b)、44(zf)、46、47、48、51(b)、(c)及(d)、 52及53 3
1999年7月30日 餘下的條文(只為使舉行以下選舉的安排得以作出:於2000年為第二屆立法會任期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而舉行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以及於2000年舉行的選出立法會所有議員的第二屆換屆選舉)
2000年7月1日 所有該等餘下條文

《嶺南大學條例》(1999年第54號)
《〈嶺南大學條例〉(1999年第54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11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教育統籌局局長指定1999年7月30日為《嶺南大學條例》(1999年第54號)(下稱"該條例")的條文(第11及12條除外)開始實施的日期。該條例第11條規定設立嶺南大學校董會(下稱"校董會"),第12條則訂明校董會成員的組合、委任和任期,以及校董會主席、副主席和司庫的委任與任期。

《1999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1999年第202號法律公告)
《〈1999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1999年第202號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12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根據《1999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下稱"該規例")第1條,指定下列日期為該規例有關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

開始實施日期 有關條文
1999年8月1日該規例所有條文(於下文述明者除外)
1999年10月1日(i)第3(e)及5(e)條4
(ii)第3(h)及5(h)條(在每項條文與加入下列物質有關的範圍內):氨苯 ;乙胺嘧啶;金硫丁二鈉;以及阿昔洛韋;苯噻啶;卡比多巴;氯滅酸;達肝素;雙氫麥角胺;地斯的明;依諾肝素;泛昔洛韋;格拉司瓊;羥氯 ;新斯的明;噴他 ;芐絲 ;伯氨 ;氯胍;吡斯的明;亭扎肝素和 代昔韋洛的物質及其鹽類。

《1999年毒藥表(修訂)規例》(1999年第203號法律公告)
《〈1999年毒藥表(修訂)規例〉(1999年第203號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藉此公告,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根據《1999年毒藥表(修訂)規例》(下稱"該規例")第1條,指定下列日期為該規例有關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

開始實施日期 有關條文
1999年8月1日該規例所有條文(於下文述明者除外)
1999年10月1日(i)第2(e)條 5 ;(ii)第2(g)條(在該條與加入下列物質有關的範圍內):氨苯 ;乙胺嘧啶;金硫丁二鈉;以及阿昔洛韋;苯噻啶;比 立登;卡比多巴;氯滅酸;達肝素;雙氫麥角胺;地斯的明;依諾肝素;泛昔洛韋; 格拉司瓊;異山梨醇;新斯的明;噴他 ;芐絲 ;伯氨 ;氯胍;吡斯的明;亭扎肝素和 代昔韋洛的物質及其鹽類。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9年8月11日

1. 除另有指明外,指任何一個合約月或任何一個系列的未平倉合約數量。

2. 指任何一個合約月的未平倉期貨合約及任何一個系列的未平倉期權合約數量。

3.議員可參閱政府當局就《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在1999年3月4及5日提出的事項所作的進一步回應(CB(2)1658/98-99(01)號文件)附件II,以了解更多有關資料。隨文附上該份回應,方便議員參閱。

4. 兩項條文均訂明廢除"奧美拉唑"此一物質的記項。

5. 在"奧美拉唑"有關的記項末處加上"其鹽類"的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