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59/98-99號文件
1999年9月24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8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經濟局於1999年7月8日發出的ESB CR3/4/3231/91(98) 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見
4.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12條有關動植物的條例作適應化修改,該等條例載於附件A,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出的修訂的摘要載於附件B。建議的修訂大多屬用語上的更改。在部分規例中,"官方"一詞作適應化修改為"國家"(請參閱本報告附件B附註1),但該詞通常作適應化修改為"政府"(請參閱本報告附件B附註2)。
5. 除附表2外,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由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的詮釋,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貫徹一致。條例草案第2條訂明,附表2自或當作自《1997年貓狗(修訂)條例》(1997年第97號)第4及5條的生效日期起實施。根據1999年第153號法律公告,修訂條例已於1999年6月11日開始實施。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用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6. 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諮詢公眾人士。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 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的細節諮詢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
結論
8. 本條例草案所作適應化修改均屬簡單的修改,在法律及草擬方面沒有問題。本部建議可恢復二讀辯論條例草案。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9月20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8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
1. | 《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
《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 (牛隻、綿羊及山羊的飼養)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奶場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
《家禽(屠宰供出口)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
《馬科動物進口(禁止)令》(第139章,附屬法例)
《公眾衛生(動物) (寄養所) 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
《公眾衛生(動物) (騎馬場地) 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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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貓狗條例》(第1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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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動物羈留所條例》(第1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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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第169章,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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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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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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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植物(進口管制及病蟲害控制)條例》(第20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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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農產品(統營)條例》(第27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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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海魚(統營)條例》(第291章)《海魚(統營和輸出)規例》(第291章,附屬法例)《海魚(統營)附例》(第291章,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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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海魚養殖條例》(第3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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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狂犬病條例》(第4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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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捕鯨業(規管)條例》(第49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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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8號)條例草案》
建議修訂摘要
原有用語 | 建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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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or 總督 |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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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or in Council 總督會同行政局
|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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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lony |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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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wn1 官方 | State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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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wn2 官方
| Government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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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3 中國
| any place in China outside Hong Kong 香港以外的任何中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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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Kingdom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4 英國貿易工業部
| relevant authority in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中央人民政府有關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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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局秘書 | 行政會議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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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 |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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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 《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牛隻、綿羊及山羊的飼養)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第2條、《公眾衛生(動物)(寄養所)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第3條及《公眾衛生(動物)(騎馬場地)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第3條規定,有關規例不適用於"官方"飼養的牛隻、綿羊或山羊,以及在"官方"所佔用或管理的地方經營動物寄養所或騎馬場地。按照《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附表9第7條,現將"官方"一詞作適應化修改為"國家"。
2 (a) 在《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第6條、《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第13條、《農產品(統營)條例》(第277章)第12條及《海魚(統營)條例》(第291章)第8條中,"官方"一詞與沒收產物歸予"官方"有關。
(b) 在《植物(進口管制及病蟲害控制)條例》(第207章)第9、11、13及16條中,"官方"一詞與"欠下官方的債項"有關。
(c) 《植物(進口管制及病蟲害控制)條例》(第207章)第18條規定,"官方"及其他公職人員無須為檢疫區內植物的損毀負上法律責任。
3 《植物(進口管制及病蟲害控制)條例》(第207章)第8條訂明??
"(1) 任何人不得進口任何泥土,但按照處長向該人發出的授權書的條款進口的,則屬例外。
(2) 第(1)款不適用於從中國進口的泥土"。在回歸後,"中國"一詞須作適應化修改為"香港以外的任何中國地方"。
4 《捕鯨業(規管)條例》(第496章)第9條訂明??
"英國貿易部可批出特別許可證予任何人,授權該人為科學研究或其他例外的目的而殺死、捕獲和加工處理鯨"。此項批出許可證的權力現歸予"中央人民政府有關當局"。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漁農處指出香港從未作為捕鯨基地,而他們亦從未得悉英國貿易工業部曾就這方面批出任何許可證。本部曾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此項權力現歸予哪個主管機構。政府當局已回答謂,現由"農業部漁業局"負責捕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