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66/98-99號文件

1999年8月20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9年10月6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9年11月3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11月10日)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1999年律師(專業彌償)(修訂)規則》(第218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修訂《律師(專業彌償)規則》(第159章,附屬法例),藉以:

  1. 豁免香港律師彌償基金有限公司(下稱"公司")須就因任何電腦設備不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一事而引致的申索或與該項不符合標準一事有關的申索所造成的損失提供彌償;

  2. 規定如有關電腦設備並非由獲彌償保障者所擁有或操作,而有關申索亦純粹因該獲彌償保障者在其律師業務運作中給予其當事人的意見所引致,則上述豁免並不適用於該項申索;

  3. 規定公司在每一個案中,對於任何電腦設備不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一事而引致的申索或與該項不符合標準一事有關的申索的賠償問題,均有酌情決定權;及

  4. 對主體規則的中文本作出技術性修訂。

《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
《〈地產代理(裁定佣金爭議)規例〉(1999年第125號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19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11月1日為《地產代理(裁定佣金爭議)規例》(1999年第125號法律公告)(下稱"該規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此規例就地產代理監管局裁定持牌地產代理與其客戶之間在該等代理的佣金或其他費用方面的爭議、審裁程序中所採用的程序、裁定的形式及效力,以及審裁程序費用的支付,作出規定。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