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68/98-99號文件

1999年9月24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4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經濟局於1999年7月發出的ESB CR3/3231/97(99) Pt.3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見

4.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12條主要有關公用事業(氣體、石油及電力)、海事、農業及私人團體的條例作適應化修改,該等條例載於附件A。有關用語上的更改的建議修訂摘要載於附件B

5. 除條例草案第2(3)條所提及的附表1第6條外,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由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的詮釋,在1997年7月1日或該日後均貫徹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用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附表1第6條將任何合作社的投資,限於由"英聯邦成員政府"發行或擔保的證券。現建議將"英聯邦成員政府"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任何獲註冊官批准的其他地方的政府"。由於此項修訂可能更改獲許作出的投資的範圍,所以該項修訂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成為法例當日起實施。

6. 在審議《商船海員援助基金規例》(第1001章,附屬法例)第7條時,本部發現該條仍然載有"定期援助只可批給合資格的人,而該等合資格人須屬英聯邦公民……"的字眼。本部已詢問政府當局這條條文是否需要作適應化修改。當局答稱需作適應化修改,但表示由於需要較多時間詳加研究此事,所以會在日後另外進行這項適應化修改的工作。

公眾諮詢

7. 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諮詢公眾人士。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 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的細節諮詢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

結論

9. 本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沒有問題。本部建議可恢復二讀辯論條例草案。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9月20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4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

1. 《合作社條例》(第33章)
《合作社規則》(第33章,附屬法例)
2. 《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
3. 《儲蓄互助社條例》(第119章)
4. 《石油(保存及管制)條例》(第264章)
5. 《電力條例》(第406章)《電力供應規例》(第406章,附屬法例)
6. 《商船海員援助基金條例》(第1001章)
《商船海員援助基金規例》(第1001章,附屬法例)
7. 《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第1022章)
8. 《香港九龍貨倉有限公司(附例)條例》(第1023章)
《香港九龍貨倉有限公司附例》(第1023章,附屬法例)
9. 《北角碼頭有限公司條例》(第1038章)
10. 《約瑟信託基金條例》(第1067章)
11. 《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條例》(第1080章)
12.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公司條例》(第1156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4號)條例草案》
建議修訂摘要

原有用語建議修訂
Governor
總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Governor in Council
總督會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the ColonyHong Kong
Crown1
官方
Government
政府
Crown2
官方
State
國家
Her Majesty the Queen, Her Heirs orSuccessors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Basic Law and other laws
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
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Greenwich Mean Time
格林尼治平時
Universal Standard Time
國際標準時間
皇家香港警察隊香港警務處
地方法院區域法院
立法局立法會

附註:

1
《合作社條例》(第33章)第14條、《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第36(2)條及《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第1022章)附表第3(C)條中"官方"一詞,現作適應化修改為"政府"。

第33章第14條處理為註冊合作社設定押記的情況。該條文訂明,雖然註冊合作社就其社員的財產(包括其農產品及海產)設定第一押記,但"官方"的優先申索權優於此項第一押記。此等申索應只涉及特區政府。

《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第36(2)條涉及"官方"就公職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在侵權法中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此事純屬政府的責任範圍。

第1022章附表第3(C)條訂明,處理及向"官方"退回有關公司的土地是該公司組織章程大綱所列出的宗旨之一。依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6條,"官方"一詞現作適應化修改為"政府",並須按照《基本法》第七條解釋,即香港特區境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由特區政府負責管理和使用。

2
《香港九龍貨倉有限公司附例》(第1023章,附屬法例)第12條中"官方"一詞,現作適應化修改為"國家"。本條是保留條文,規定本附例不得視為限制、減損或以其他方式干擾"官方"服務人員獲賦予的權力。現按照《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附表9第7條,將"官方"作適應化修改為"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