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69/98-99號文件

1999年9月24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1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 《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經濟局於1999年7月6日發出的ESB CR8/3231/91(99) XIV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見

4.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14條有關船舶及海事的條例作適應化修改,該等條例載於附件A。建議對條例草案作出的修訂的摘要載於附件B。條例草案所載的修訂,主要屬於用語上的修改。

5. 除條例草案第2(2)條提及的若干條文外,本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由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的詮釋,在1997年7月1日或該日後均貫徹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用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條例草案第2(2)條提及的條文,將於本條例草案成為條例在憲報刊登當日起實施。該等條文主要關於對《英國商船法令》及"英國商船公告"的提述,有關的提述將予以廢除或取代。

公眾諮詢

6. 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諮詢公眾人士。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 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的細節諮詢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

結論

8. 有關的修訂主要是用語上的適應化修改,與以往為法律適應化工作所訂定的指引貫徹一致。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沒有問題,或可無需成立法案委員會。本部建議可恢復二讀辯論條例草案。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9月20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1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

1. 《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條例》(第81章)�br>m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規例》(第81章,附屬法例)
2. 《偷渡者條例》(第83章)
3. 《領港條例》(第84章)《領港規例》(第84章,附屬法例)
4. 《商船條例》(第281章)《商船(費用)規例》(第281章,附屬法例)
《商船(海事法庭)規例》(第281章,附屬法例)
5.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
《船舶及港口管制(住家船隻)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
《商船(小輪及渡輪船隻)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
《商船(雜項航行器)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
《船舶及港口管制(香港-中國及澳門渡輪終點碼頭)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
《港澳碼頭界線令》(第313章,附屬法例)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豁免)(1984-89年綜合)公告》(第313章,附屬法例)
《中國客運碼頭界線令》(第313章,附屬法例)

《進出口條例》(第60章)
《出口(訂明物品)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
《入境(碇泊處及着陸地點)令》(第115章,附屬法例)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6. 《海上保險條例》(第329章)
7.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第413章)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
《商船(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
《商船(報告污染事故)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
《商船(散化規則)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
《商船(國際散化規則)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
《商船(安全)(危險貨物及海洋污染物)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廢物費用)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
8. 《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第414章)
9. 《商船(註冊)條例》(第415章)
《商船(註冊)(船舶名稱)規例》(第415章,附屬法例)
《商船(註冊)(噸位)規例》(第415章,附屬法例)
10. 《海上貨物運輸條例》(第462章)《1985年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締約方)令》(第462章,附屬法例)
11. 《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
《商船(海員)(安全人員和意外及危險事故報告)規例》(第478章,附屬法例)
《商船(海員)(進行研訊)規則》(第478章,附屬法例)
《商船(海員)(費用)規例》(第478章,附屬法例)
12. 《核材料(關於運載的法律責任)條例》(第479章)
13.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第482章)
14. 《商船(碰撞損害法律責任及救助)條例》(第508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1號)條例草案》
建議修訂摘要

原有用語建議修訂
Governor in Council
總督會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人民共和國
Mainland of China
中國內地
Governor
總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tons" means tons as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British measurement of registered tonnage
"噸"指按照英國的註冊噸位丈量而計出的噸
"tons" means tons as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Merchant Shipping (Registration) (Tonnage) Regulations (Cap. 415 sub. leg.)
"噸"指按照《商船(註冊)(噸位) 規例》(第415章,附屬法例)而計出的噸
masters of the British mercantilemarine
英國商船船長1
masters of the Hong Kong mercantile marine
香港商船船長
Crown2
官方
Government
政府
a British Government department3
英國政府部門
a department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中央人民政府的任何部門
For the inspection of portable explosives magazines in accordance with recommendations of the Report of the Department of Trade Standing Advisory Committee on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in Ships
按照貿易署常務諮詢委員會就
船舶運載危險品所作報告內的
建議,檢查可移動炸藥艙4
For the inspection of portable explosives magazin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erchant Shipping (Safety) (Dangerous Goods and Marine Pollutants) Regulation (Cap. 413 sub. leg.)
按照《商船(安全)(危險貨物及
海洋污染物)規例》(第413章,
附屬法例)檢查可移動炸藥艙。
English characters
英文字樣
English and Chinese characters
英文及中文字樣
China or Macau
中國或澳門
Macau or any other place in China
澳門或中國任何其他地方
Crown5
官方
State
國家
Secretary of State
國務大臣
Director
處長
"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means a Notice described as such, issued by the United Kingdom Department of Transport and published by 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6"
商船公告"指描述為"Merchant Shipping Notice"的公告,該公告由聯合王國運輸部發出並由英國政府文書局出版
"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means a Notice described as such, issued by the Director"
商船公告"指由處長發出、描述為商船公告的公告
transfer of a ship to Non-British Registry7
船舶轉為非英國註冊的船舶時
Transfer of a ship to Non-Hong Kong Registry
船舶轉為非香港註冊的船舶時
High Court
高等法院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原訟法庭
country or territory
國家或地區
country, territory or place
國家、地區或地方
立法局立法會
首席大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大法官法官

附註:

1
《商船條例》(第281章)第52條訂明,行政長官會委任英國商船船長或具有航海、輪機或其他特別技能的人為海事法庭的裁判委員。在有關條文進行適應化修改後,獲委任的人將會是香港商船船長。

2
在下列條文中,"官方"(Crown)一詞作適應化修改為"政府" (Government):

    (a) 《商船條例》(第281章)第52(3)條但書訂明,"政府"人員(an officer of the "Crown")不得就以裁判委員身分從事有關工作收取酬金。

    (b) 《商船(費用)規例》(第281章,附屬法例)第11A條規定,有關的考試費用須予沒收歸"官方"所有。

    (c) 在《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第21(7)、33、34(1)條;《船舶及港口管制(住家船隻)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第17(4)條及《商船(雜類航行器)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第34條中,所有提述"官方"之處均關乎在執法時沒收財產的事宜,現代之以"政府"。

    (d) 《海上保險條例》(第329章)第92(1)條規定,根據一項就海上危險所造成損失而以賭博形式訂立的合約所收取的款項,均可沒收歸予官方。

    (e) 《商船(註冊)條例》(第415章)第6(2)條關乎"官方"在侵權法下就公職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以往的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已通過將上述情況下"官方"一詞,作適應化修改為"政府"。

3
《商船(費用)規例》(第281章,附屬法例)第12(1)條訂明,英國政府部門如要求索取本規例內提述的任何證明書的副本,無須因而繳付任何費用。現將英國政府部門作適應化修改為"中央人民政府的任何部門"。

4
見《商船(費用)規例》(第281章,附屬法例)附表第II部第K節第4項。

5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第413章)第3(5)(vi)條訂明,該等規例適用於"官方"。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5(e)段,並按照《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附表9第7條的原則,該項提述現代之以"國家"。

6
部分規例例如《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及《商船(安全)(危險貨物及海洋污染物)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等,均載有對《英國商船公告》的提述。該等公告現改由海事處處長發出,並會在本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當日起實施。該等公告會有新的編號,而不沿用舊有的英國編號。

7
根據《商船(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第24(3)(c)條,國際有毒液體物質證書或香港有毒液體物質證書在船舶轉為非英國註冊的船舶時停止有效。在有關條文進行適應化修改後,此等證明書在船舶轉為非香港註冊的船舶時停止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