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70/98-99號文件
1999年9月3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 : | 1999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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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訂的限期 | : | 1999年11月3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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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稅券(第4系)規則》(第289章,附屬法例)
《1999年儲稅券(利率)(第5號)公告》(第220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將在1999年9月6日或該日後發出的儲稅券的利率定為年息4.791%。
《1999年進出口(費用)(修訂)規例》
《〈1999年進出口(費用)(修訂)規例〉(1999年第195號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9月20日為該修訂規例各條文(第3(b)條除外,該條文已於《199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1999年第37號)開始生效時實施)開始實施的日期。該修訂規例訂明以紙張形式或藉使用資訊科技服務呈交生產通知書所須繳付的費用。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