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78/98-99號文件
1999年9月24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1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運輸局在1999年6月30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 TBCR 1/3231/91 Pt.3)。
首讀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見
4. 受條例草案所載建議修訂影響的條例一覽表及建議修訂的摘要,分別載於附件A及B。請議員注意,附件A載列的條例與公共交通有關。各項建議修訂主要是對個別條例作出技術性的修改。
5. 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在釋義方面均可保持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將不會適用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6. 條例草案建議廢除《山頂纜車(安全)規例》(第265章,附屬法例)("該規例")第3(3)(a)(i)條中有關英國機械工程師學會、英國輪機工程師學會及英國電機工程師學會等3個英國學會的提述。獲運輸局局長批准受聘為山頂纜車有限公司("山頂纜車公司")的測量師的人士,會因此而只限於香港工程師學會的正式會員,或為運輸局局長接納的同等學會的正式會員。本部曾就此等修訂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條例草案擬廢除的學會是否歸入同等學會的類別內,以及因何廢除有關學會的建議須具有追溯效力。本部並要求政府當局解釋,有關該3個英國學會的提述因何及如何不必要,以及因何及如何不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7. 政府當局已就本部提出的問題作覆,其要點如下:
- 該規例第3條有關英國各個工程師學會的提述是不必要的,因為此等學會已經歸入山頂纜車公司僱用測量師時可適用的"同等學會"的類別。此外,政府當局認為香港已經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所以沒有理由在回歸後特別提及該等英國的工程師學會屬於"同等學會"。
-
政府當局並證實,自1997年7月1日起,山頂纜車公司並未就僱用測量師徵求運輸局局長的批准。雖然廢除有關提述的建議將具有追溯效力,但政府當局認為在實際情況下是不會有任何分別,因為如獲委任為山頂纜車公司的測量師而又是該3個英國工程師學會其中之一的會員,他必定已經符合該規例第3(3)(a)(i)條的規定。
- 由於廢除有關提述的建議對工程界人士的利益,以及他們獲委任為測量師的資格均無影響,因此,政府當局沒有徵詢工程界的意見。
8. 本條例草案的其他建議修訂,與其他已獲立法會通過的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所提出的部分修訂大致相同。
公眾諮詢
9. 本部又要求政府當局澄清,當局曾否諮詢可能受建議修訂影響的公共交通服務營辦商。政府當局回覆時表示,由於大部分的適應化修改建議均直接明確,也不會影響有關公司的權益,因此,政府當局沒有就該7項條例的適應化修改全面徵詢有關營辦商的意見。不過,某些條文的適應化修改較為特殊,例如刪除《山頂纜車(安全)規例》中對英國的工程師學會的提述,政府當局也曾向有關公司進行非正式的諮詢,而他們對建議的修改沒有異議。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0. 政府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11. 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均無問題。倘議員並無其他意見,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9月20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1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
項目編號 | 條例及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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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渡輪服務條例》(第10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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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電車條例》(第107章) 及
《電車使用電力規則》(第107章,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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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 及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3)(b)條作出的決議(1996年第249號法律公告)--
《1996年路線表(城巴有限公司)令》(1996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3)(b)條作出的決議(1997年第70號法律公告)--
《1996年路線表(大嶼山北部及赤鱲角機場)(城巴有限公司)令》(1996年第439號法律公告)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3)(b)條作出的決議(1997年第71號法律公告)--
《1996年路線表(龍運集團有限公司)令》(1996年第440號法律公告)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3)(b)條作出的決議(1997年第72號法律公告)--
《1996年路線表(新大嶼山巴士公司)令》(1996年第259號法律公告)
|
4. | 《山頂纜車條例》(第265章) 及
《山頂纜車(安全)規例》(第265章,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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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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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 及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第372章,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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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鐵路條例》(第5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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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1號)條例草案》
建議修訂的摘要
A. 修訂
原有用詞 | 建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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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overnor in Council 總督會同行政局
|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
Governor 總督
|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
High Court 高等法院
|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原訟法庭
|
the Colony | Hong Kong
|
Her Majesty the Queen, Her Heirs or Successors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 繼承人
|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Basic Law and other laws
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 《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
pleasure of the Governor1 隨總督意願而定
| discre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由行政長官酌情決定
|
China2 中國
| another part of China 中國的其他部分
|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3
中華人民共和國
| other place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方
|
立法局 | 立法會
|
地方法院 | 區域法院
|
B. 刪除
1. "政府"4一詞的定義。
2. "英國機械工程師學會、英國輪機工程師學會及英國電機工程師學會"5。
附註
1
此項提述見於《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第4(5)條。該條文規定獲委任為地鐵公司董事局成員的公職人員,其任期隨總督意願而定。
2及3
此兩項提述分別見於《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第31(1)(b)條及《九廣鐵路公司附例》(第372章,附屬法例)第90(c)條。該等條文分別關乎乘搭九廣鐵路往返中國某目的地及往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乘客。
4
根據《電車條例》(第107章)第2條,"政府"一詞被界定為"代女皇陛下或其指派人行事或代香港政府行事的總督"。
5
條例草案建議在《山頂纜車(安全)規例》(第265章,附屬法例)第3(3)(a)(i)條中廢除該3個英國學會作為使有關人士合資格受僱為山頂纜車有限公司的測量師的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