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79/98-99號文件
1999年9月24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9月17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 : | 1999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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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訂的限期 | : | 1999年11月3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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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
《1999年氣體安全(裝置及使用及雜項)(修訂)規則》(第222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例修訂《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項下的《氣體安全
(裝置及使用)規例》及《氣體安全(雜項)規例》,並由經濟局局長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有關修訂主要是加強氣體熱水爐的安全措施,較為重要的方面是禁止售賣、供應及裝置所有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至於現有供浴室或淋浴喉用的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則給予3個月寬限期。
經濟局於1999年9月17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CON 1/2361/82(99) Pt. 4)已載述有關詳情。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國)令〉(第525章,附屬法例)1999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223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9月29日為該命令開始實施的日期。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