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82/98-99號文件

1999年9月24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法律事務部就於1999年8月20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1999年律師(專業彌償)(修訂)規則》(第218號法律公告)
進一步提交的報告

議員諒會記得,法律事務部曾就上述修訂規則擬備報告,並於1999年8月31日把該報告送交議員(請參閱立法會LS266及267/98-99號文件)。扼要而言,修訂規則的主要目的,是豁免香港律師彌償基金有限公司(下稱"彌償公司")須就因任何電腦設備不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一事而引致的申索或與該項不符合標準一事有關的申索所造成的損失提供彌償。

2. 在涂謹申議員的指示下,本部已致函香港律師會,要求澄清原保險單的保障範圍,以及透過立法的方式免除彌償公司須對2000年數位問題所引致的申索承擔法律責任的理由。律師會現已作出如下答覆:

  1. 專業彌償計劃並非以商業保險人的形式運作,而是包含一個互惠基金及作出分保安排,並受《律師(專業彌償)規則》(下稱"該規則")管限。律師會理事會在草擬該規則時並無制定任何條文,就2000年數位問題所引致的民事法律責任作出保障。

  2. 只要獲彌償保障者已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有關律師行的電腦系統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以致客戶所獲服務的水平或及時性不受與2000年數位標準有關的問題所影響,則因執業業務的主管或僱員的疏忽而對客戶的電腦檔案造成的損失便會獲得保障。

  3. 為律師承保專業彌償保險的香港及國際商業保險人相信,由2000年數位問題所造成的損失或與2000年數位問題有關的損失,均可以相當重大。因此,他們已採取若干措施,明確地把2000年數位標準的風險免除。此外,保險人一向的政策是承保意外風險,即是指無法預測而非不可避免的事件。2000年數位問題被保險人視為屬可預測的事件,因為與其有關的問題已獲廣泛宣傳,而且如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便可避免。

  4. 鑑於基金的保險人就基金的法律責任作出極大比重的承保,以及必須保護基金以保障律師專業及公眾的較廣泛利益,彌償公司絕對有需要反映基金的保險人就保障與2000年數位問題有關的損失所提出的條款及條件,即豁免彌償公司須就2000年數位問題所引致的申索承擔法律責任,以免基金須承擔與2000年數位問題有關的申索可能引致無限損失的風險。

  5. 由於該規則是成文法規,豁免或免除安排均須透過立法的方式加以落實。根據免除規定,彌償公司如信納獲彌償保障者一如其填寫的問卷令有關保險人感到滿意所示,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防可能出現2000年數位系統故障的情況,便有酌情決定權放棄此項免除規定。根據正常程序,保險人在處理所有索償時,亦會考慮該規則的其他條文,才決定有關獲彌償保障者是否有權獲得彌償。

3. 涂議員在研究過律師會的答覆後,質疑律師會理事會為何基於與2000年數位問題有關的申索可能引致無限損失,便把彌償公司的法律責任免除。對於透過立法的方式豁免個別公司的法律責任,而對市場上其他保險公司卻沒有給予類似豁免的理據,他亦表示質疑。鑑於涂議員所提出的疑問,議員可考慮成立小組委員會詳細研究修訂規則。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