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AS 375/98-99號文件
檔號:AM 12/01/12
1999年9月24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選舉
目的
本文件旨在請內務委員會考慮下述建議,在1999年10月8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舉行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下年度的成員選舉。
背景
2.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1)條訂明,管理委員會的成員除包括立法會主席,以及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外,亦須包括不超過10名按立法會所決定的方式,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的其他成員。
3. 1998年7月8日,立法會通過一項決議案,議決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選舉須於內務委員會的一次會議席上舉行,會議日期須由內務委員會指定。成員的任期為期一年,或直至內務委員會下次為選舉管理委員會成員而舉行會議的日期,或立法會下次解散的日期為止,以其中較早的日期為準。載述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人數,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方式及成員的任期的決議載於附錄。
建議
4. 現謹建議管理委員會下年度的成員選舉於1999年10月8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舉行。
徵詢意見
5. 謹請議員通過上文第4段所載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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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9月
g/admin/lcc/chinpape/c-elect.doc
附錄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
決議案
(根據《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43章)
第4(1)(e)及第5(4)條作出的決定)
議決由1998年7月8日起,就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成員的選舉方式及任期,決定如下:
成員人數
1. 根據《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條例") 第4(1)(e)條,選任的成員人數不得超過10人。
選舉方式
2. 條例第4(1)(e)條所指的成員選舉,須於內務委員會的會議席上舉行,會議日期("選舉日")須由內務委員會指定。
3. 立法會秘書處須於選舉日最少7整天前,向立法會議員發出通告及提名表格,請議員提名候選人。
4. 每份提名表格只可用以提名1位議員,並須由1位作為提名人的議員及1位作為附議人的議員簽署,而被提名的議員亦須簽署,表示同意接受提名。
5. 填妥的提名表格須於選舉日最少3整天前送交立法會秘書處。
6. 倘立法會秘書處在提名截止日期前接獲的提名人數較上文第1段所指的人數為少,可在舉行管理委員會成員選舉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要求進一步提名;該等提名須由1位議員提出,另1位議員附議,而被提名的議員須表示同意接受提名。
7. 倘根據上文第5及6段接獲的提名人數較第1段所指的人數為少或相等於該數目,內務委員會主席須宣布被提名人正式當選。
8. 倘根據上文第5及6段接獲的提名人數較第1段所指的人數為多,須在舉行選舉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進行投票;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並根據簡單多數或相對多數的選舉制度(或稱為 "票數領先者當選"選舉制度)進行點票;每位議員可投票選出的人數不得超過管理委員會成員空缺數目,得票最高的被提名人即告當選。
9. 倘1位本可當選的被提名人因有1位或多位其他被提名人獲得的票數和他相等而未能當選,須根據上文第8段所述的選舉方式,就該位被提名人與其他1位或多位被提名人舉行另一輪或多輪的投票,直至選出成員出任餘下的1個或多個空缺為止。
任期
10. 除非立法會藉決議另作決定,根據第4(1)(e)條選出的成員,任期為1年,或直至內務委員會下次為選舉管理委員會成員而舉行會議的日期,或立法會下次解散的日期為止,以其中較早的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