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00/98-99號文件
1999年6月25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
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衛生福利局於1999年6月發出的HWCR 4/3321/91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6月16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載於附件C。該等條例主要與醫療、醫藥及藥劑有關。各
項技術性修訂及廢除用語的摘要載於附件A。
5.除附件B提述的條文外,條例草案並沒有提出任何政策上的修改,建議的修訂主要是
對個別條例作出技術性及草擬方面的修改。
6.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在
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能在釋義方面貫徹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用於涉
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7. 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 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9.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若干草擬方面的問題。其中一點是在《香港吸煙與
健康委員會條例》(第389章)及《菲臘牙科醫院條例》(第1081章)中,把"官方"一詞修改為
"國家"。過往的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曾提及此項問題。內務委員會已指示法律事務部與
政府當局商討如何予以解決。議員或可待上述問題得以解決後,才決定應否成立法案委
員會。法律事務部稍後會提交進一步報告。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9年6月21日
附件A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
擬議的技術性修訂及廢除用語摘要
A. 擬議技術性修訂
原來用詞 | 擬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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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
|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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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 |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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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會同行政局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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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 原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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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局 | 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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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1 |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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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lony |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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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建議廢除的用語
《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74(4)條提及的"由總督會同行政局"將予廢除。
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
不僅屬技術性質的修訂條文
條例名稱 | 條 | 原有條文的用語 | 修訂條文的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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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
條例》(第389章) | 18 | 官方2
| 國家
|
《菲臘牙科醫院條例》
(第1081章) | 19 | 官方2
| 國家
|
《精神健康條例》
(第136章)
| 59B(1)
| 女皇發落
| 行政長官的
酌情決定
|
附件C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
項目編號 | 條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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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醫院管理局條例》(第1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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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除害劑條例》(第1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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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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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抗生素條例》(第1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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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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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檢疫及防疫條例》(第1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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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輻射條例》(第30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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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藥典條例》(第3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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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診療所條例》(第3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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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第3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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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條例》(第38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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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條例》(第4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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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菲臘牙科醫院條例》(第108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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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除害劑條例》(第133章)第18(1)條、《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36(1)條及《輻射條例》
(第303章)第21(1)條,"官方"一詞與沒收財產歸予官方有關;而在《防止傳染病蔓延規例》(第1 41章
附屬法例)第21條,"官方"一詞與拖欠官方的債項有關。在《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32(e)(ii)
條,"官方"一詞是指給予那些為公職服務而向政府部門或官方人員供應毒藥的人士豁免權。以往研
究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已通過在相若情況下,把"官方"一詞修改為"政府"。
2.該條文訂明有關法定機構並非官方的僱員或代理人,亦不享有任何官方地位、官方豁免權或官方
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