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06/98-99號文件

1999年6月2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嶺南大學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把根據《嶺南學院條例》(第422章)(下稱"已廢除條例")名為嶺南學院(下稱"學院")的法人
團體轉為根據條例草案名為嶺南大學(下稱"大學")的大學。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教育統籌局於1999年6月16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MB CR
4/3231/90 III (92))。

首讀日期

3. 1999年6月23日。

意見

4.條例草案建議,在條例草案生效當日及之後,學院以大學的名稱繼續存在。條例草案
根據已廢除條例的條文而草擬,但建議更改大學的內部管理架構。條例草案亦就學院轉
為大學後須作出的過渡及歸屬安排作出規定。

大學的宗旨及校監

5.大學的宗旨擴大至包括提供人文學科的教育、研修、訓練及研究,從而與現時提供的
課程種類一致。行政長官繼續擔任大學的首長,現改稱為校監。

新的內部管理架構

6.學院的管理架構由校董會、校務會及教務會組成。這些組織會分別由大學諮議會、校
董會及教務會取代。首兩個組織在組成方面的比較載於附件

7.條例草案沒有訂明立法會議員須互選人士擔任大學校董會的成員。這做法與規管其他
大學的條例的條文一致,但《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及《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
1109章)(以下合稱"兩項例外條例")則屬例外。

8.雖然學院校董會一直是學院的最高管治機構,但按照條例草案的建議,大學諮議會會
擔當諮詢角色。委任校長及副校長的權力,以及核准周年財務預算的權力會轉授予大學
校董會。

規程

9. 大學校董會有權訂立規程,以便更有效地執行《嶺南大學條例》。條例草案明確訂
明該等規程並非附屬法例。這做法與規管其他大學的條例的條文一致,例外的條例包
括(a)兩項例外條例及(b)《香港科技大學條例》(第1141章)。前者訂明規程屬附屬法例
,後者則訂明規程須在憲報刊登。憑藉過渡性條文,根據已廢除條例訂立而在緊接有
關條文生效前有效的所有規則,須在作出必要的變通後當作為規程。

與政府之間的權力及責任

10. 按照本地其他大學的做法,條例草案免除以下權力及責任: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向學院發出指示的權力;

  2. 向行政長官指定的人呈交校務計劃書及周年預算的責任;

  3. 報表及報告須呈交立法會省覽的規定;及

  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規例的權力。
公眾諮詢

11.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下稱"教資會")支持學院更改名稱及
更改大學內部管理架構的建議。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2.當局曾於1999年6月21日向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簡介條例草案的內容。在該次會議
席上,政府當局證實,由於學院目前獲得的資助已與教資會資助的其他大學看齊,因此
無須額外撥款。部分議員質疑大學校董會沒有立法會代表及選舉產生的成員人數不足夠
等事宜,並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

結論

13.法律事務部已要求當局澄清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的若干疑問。在此期間,議
員可考慮成立法案委員會,以詳細研究條例草案。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9年6月22日

附件

嶺南學院校務會與嶺南大學校董會
在組成方面的比較



學院校務會大學校董會
I.由行政長官
委任的成員
學院校董會或大
學諮議會的當然
成員
810
委任成員7*8
由嶺南教育機構
有限公司提名的
成員
77
II.透過選舉產生的成員 合資格的教職員22
教務會成員22
教授及講座教授
1
III.當然成員校長 11
副校長
1
學生會會長
1
總數2733

* (其中4名成員須具有工商業經驗)

嶺南學院校董會與嶺南大學諮議會
在組成方面的比較



嶺南學院校董會嶺南大學諮議會
I. 由行政長官
委任的成員
委任成員810名
當然成員
由嶺南教育機構有限公司
提名的成員
1819
由其他委任成員
提名的成員
9
由大學校董會提名的成員
以不逾6名為限
II.透過選舉產生的成員合資格的教職員31
教務會成員
1
教授及講座教授
1
III.當然成員校長11
副校長
1
學生會會長
1
畢業生或舊生11
總數40以不逾42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