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13/98-99號文件

1999年6月2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對不同條例作出雜項修訂,以及澄清未妥為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
例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律政司於1999年5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LP 3/00/7C VI)。

首讀日期

3.1999年6月23日。

意見

4.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的解釋,條例草案旨在提出輕微、技術性及大致上無
爭議性的修訂,藉以對現行法例略加改善。

5.在條例草案提出的多項修訂建議中,議員可能對下列修訂建議較感關注--

  1. 澄清若受覊留令、監管令及召回令規限的人再被判處覊留,該原有
    的覊留令、監管令及召回令的效力;

  2. 容許將一筆足以支付產權負擔的款項繳存法院,由法庭解除有關物
    業的產權負擔;

  3. 廢除普通法中的"一年零一日"規則,根據該規則,若某人在受到傷
    害後超過一年零一日才死亡,行兇者不得被裁定殺人罪名成立;及

  4. 在移交被判刑人士回港的事宜上,澄清移交入境手令可就非因精神
    上無行為能力而正在按不固定刑期服刑的人發出。

6.條例草案另一個重要目的,是明確規定在1997年7月1日之前不久於憲報刊登
而未有按《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的規定提交立法會省覽的附屬法例
,雖然在程序上有遺漏,但仍具有法律效力。

7.為達致該目的,條例草案建議將有關的附屬法例當作已妥為提交立法會會議
席上省覽。政府當局希望藉此消除任何有關該等附屬法例的效力的疑問。就此
,條例草案亦訂定條文,對與該項遺漏有關而須負上法律責任(如有的話)的人
作出彌償,並清楚規定該等條文不會訂立具追溯效力的罪行或以具追溯效力的
方式增加懲罰,而所有現存的法律程序將不會受到影響。

公眾諮詢

9.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並無提及曾進行任何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0.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曾在1999年5月27日的會議上,就條例草案進行簡短
的討論。

11.研究有關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的事宜小組委員會已就未妥為提交立法會
省覽的附屬法例的效力一事進行討論,並曾在1999年5月7日及28日向內務委員
會匯報其商議結果。

結論

12.委員可考慮是否需要成立法案委員會,就所察覺的任何政策事宜詳加研究。

13.由於條例草案提出多項修訂建議,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
擬方面的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