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17/98-99號文件
1999年6月2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追加撥款(1998-99年度)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訂定條文,就截至1999年3月31日為止的財政年度,撥款4,788,396,327.66元作政府
服務開支,以增補已經由《1998年撥款條例》(1998年第10號)撥支的款項。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當局並無發出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首讀日期
3. 1999年6月23日。
意見
4.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下稱"該條例")第6條,《撥款條例》是在財政年度開始
時制定。《撥款條例》一經制定,《撥款條例》所關乎的財政年度的開支預算即當作已
予以核准。
5.然而,根據該條例第8條,財政年度內的核准預算可作修改。該等修改可包括開立新
開支總目及分目。
6.《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9條規定,在結算某一財政年度的帳目時,記在任何總目
上的開支如超逾該財政年度的《撥款條例》撥予該總目的款額,超額之數須包括在一
條追加撥款條例草案內,而該條例草案須在該財政年度終結後,於切實可行範圍內盡
快提交立法會。
7.政府當局藉此條例草案請立法會批准就截至1999年3月31日為止的財政年度的指明開
支總目追加撥款。出現超額開支的總目及超額之數已在條例草案的附表內訂明。
8. 條例草案在法律上並無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