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20/98-99號文件

1999年6月2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29條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工商局局長已發出預告,表示將於1999年6月3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根據《公
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29條動議議案。該議案旨在要求立法會批准設立名為創
新及科技基金的法定基金。

2.擬議的決議案規定,基金將由財政司司長或由他指定的公職人員負責管理。該
基金將會獲得經由立法會核准從政府一般收入撥予該基金的款項,以及基金收受
的其他款項。當局將會按照財務委員會指明的條款及條件運用基金的款項,提供
資金予有助提高製造及服務業的創新及科技水平的項目,以及有助提高製造及服
務業的水平及發展的項目。

3.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曾於1999年6月14日舉行特別會議,討論設立創新及科
技基金的架構建議(請參閱立法會CB(1)1483/98-99(01)號文件)。當局亦於1999年
6月17日就相同內容發出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TIBCR 12/39/1)。議員可從
該文件及參考資料摘要察悉,政府當局提出以下建議:設立諮詢架構,負責評核
有關項目及監察;耗資超過1,500萬元的個別項目,須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批准;
該基金將取代工業支援資助計劃及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作為獲該兩項計劃核准
為有利推動創新及提升技術水平的項目的資金來源。擬議的決議案並無就此等建
議作出規定。

4.政府當局在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9段述明當局曾諮詢創新科技委員會、工業
及科技發展局和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他們普遍支持有關建議。

5.根據工商局局長的演辭擬稿,當局將會向財務委員會提交另一份文件,說明各
項安排的詳情,供議員於1999年7月2日進行討論。

6.決議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謹此提醒議員,就修訂擬議決議案提出
議案的預告,應於1999年6月23日或該日前發出。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