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28/98-99號文件

1999年6月2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公眾假期條例》(第149章)
第6(1)條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教育統籌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擬於1999年7月7日根據《公眾假期條例》(
第149章)(下稱"該條例")第6(1)條動議一項議案。該項議案旨在指定1999年12月
31日為公眾假期,以增補所有銀行、教育機構、公共機構辦事處及政府部門現
時遵守為公眾假期的日子。

2.該條例第6(1)(a)條訂明,立法會可藉決議,指定任何一年的任何一日為公眾
假期,以增補或取代該條例附表所指明的任何日子。

3.根據財經事務局在1999年6月15日就金融服務業為過渡二千年所作的準備工
作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FSB G6/13/20 II),香港銀行公會要求把
1999年12月31日定為公眾假期,讓銀行可休業一天,有條不紊地完成所有必
需的後援操作。這項措施可以預防及減輕二千年數位問題可能引致的不正常
情況。議員可參閱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8至22段及附件,以了解有關詳情


4.擬議決議案在法律方面並無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