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AS339/98-99號文件

檔號:AM 15/01/01 (VIII)

1999年6月2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檢討立法會議員工作開支小組委員會的第二份報告


目的

小組委員會曾與政府當局討論議員工作開支償還款額方案,以及與房屋委員會
討論租賃辦事處事宜。本文件現匯報該等商議事項的結果。

小組委員會

2.內務委員會於1998年7月10日任命小組委員會,研究發還議員工作開支及開
設辦事處費用的財務安排及其他有關事宜。小組委員會於1998年9月4日提交首
份報告,提出向議員預支營運資金的建議。該建議其後獲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
會通過,並於同月落實推行。

3.小組委員會在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期間,共舉行了5次會議。政府當局的
代表獲邀出席會議,就下列事項交換意見:

  • 為支援議員履行立法會職務而向他們提供的財政資源水平;及

  • 房屋委員會為議員編配辦事處的政策及釐定租值的方式。

會上所提出的意見及建議,業已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及立法會議員
薪津獨立委員會(下稱"獨立委員會")轉達。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事項及政府當局的回應

工作開支償還款額的水平

地區辦事處及職員支援


4.小組委員會部分成員認為,現時的償還款額水平不足以支援議員向公眾提供
服務。雖然議員的選區/組別,特別是地方選區所覆蓋的人口有所擴大,但償
還款額的水平並沒有因應作出調整。政府當局在回應時,建議作出調動安排,
以便議員更靈活地運用現時所獲提供的償還款額。當局建議將地區辦事處開支
償還款額與每月一般開支償還款額項下用以支付職員及辦事處開支的須憑單據
證明部分合併;以及將開設地區辦事處償還款額與開設由立法會秘書處提供的
中央辦事處的償還款額合併。此外,當局亦建議每位立法會議員於每屆立法會
任期內,獲提供一筆新增的100,000元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開支償還款額,用以
增設與公眾溝通的途徑。該筆款額只可在開設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用馨後才能
運用。

5.雖然小組委員會曾表示,利用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增設的溝通途徑,不能滿
足公眾希望與議員面對面討論問題的需要,然而,獨立委員會堅持認為,立法
會議員普遍事務繁忙,他們可在每個地區辦事處逗留的時間,實在有限。鑑於
現時的經濟環境,小組委員會同意目前並不適宜要求提高償還款額的水平。小
組委員會亦接納更靈活運用償還款額的建議,以及增設一項資訊科技及通訊設
備的開支償還款額。

遺散費

6.小組委員會成員關注,現時利用酬酢及交通開支償還款額聘用職員的部分議
員,日後當他們卸任時,須承擔支付遺散費的財務責任,對他們並不公平,因
為現時只有利用須憑單據證明的職員及辦事處開支聘用的職員,其遺散費才可
獲發還。

7.獨立委員會經考慮小組委員會成員的意見及由立法會秘書處提供的議員開支
統計數字後,同意議員可將50%的酬酢及交通開支償還款額,用以支付須憑單
據證明的職員開支,而政府當局亦會承擔以此方式受聘的職員的遺散費。

調整議員償還款額方案的建議

8.下表將現行及擬議的償還款額安排作詳細的對比分析:


現行安排建議安排
1.一般工作開支償還款額
a)地區辦事處開支 每月14,760元,均須憑
單據證明,用以支付租
金、差餉、管理費及公
用事業服務收費

每月103,360元,均須
憑單據證明,用以支付
辦事處的營運開支
b)職員及辦事處開
每月88,600元,均須憑
單據證明,用以支付職
員及辦事處開支


c)酬酢及交通開支 每月14,760元,其中
50%的款項無須憑單
據證明
每月14,760元,無須
憑單據證明,但用以
支付職員開支的部分
則除外(請參閱下文第
4.b項)

2.開設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
a)地區辦事處 100,000元,用以裝修、
購置設備、傢具及基本文
具;或

獲選連任的議員可獲50,000
元,用以翻新、搬遷、擴
展辦事處,以及添置設備
及傢具

150,000元;或獲選連任
議員可獲75,000元

b)中央辦事處 50,000元,為首次接受
所提供的辦事處購置設



3.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開支償還款額
資訊科技及通訊
設備
並無此項目 在開設辦事處開支償
還款額用罄後,可獲
發還最高達100,000元
的款項,用以購置/
改善資訊科技及通訊
設備;由於特區首屆
立法會的任期只餘下
約1年時間,獲選連任
第二屆立法會的議員
(任期由2000年至2004
年),只能獲發還特區
首屆立法會任期內此
項目下尚未使用餘額。

4.結束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
a)辦事處開支 103,360元,用以支付結
束辦事處時的所有開支

103,360元,用以支付結
束辦事處時的所有開支

b)遣散費 一筆不設上限的款項
,用以支付利用職員
及辦事處開支的須憑
單據證明部分聘用的
職員的遣散費
一筆不設上限的款項
,用以支付利用職員
及辦事處開支的須憑
單據證明部分聘用的
職員的遣散費,以及
利用酬酢及交通開支
償還款額下最高達50%
款項所聘用的職員的
遣散費



上述第1項及4.a項的償還款額將按恆生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於每年10月予以
調整。

9.上述建議將於1999年7月2日提交財務委員會考慮。若建議獲得通過,將於1999
年7月起生效。

10.根據上述建議,立法會秘書處已擬備一份經修訂的發還款項指引(載於附錄 -
將於席上提交)。議員或會察悉,由於增設新的資訊科技及通訊開支償還款額,
若干通訊及電腦設備的數量限額已予以上調。

房屋署編配辦事處的安排及租值的釐定

11.因應議員的建議,房屋委員會已取消議員可獲編配的辦事處數目,但辦事處
的總面積以140平方米為上限。過往,議員最多可獲編配兩間面積合共不超過70
平方米的辦事處,或若該名議員同時兼任臨時市政局或臨時區域市政局議員及臨
時區議員,便可就其每個不同的身份獲編配35平方米的辦公地方,但每間辦事處
的面積不得超過70平方米。

12.關於房屋署部分租戶可享有租金寬減,但議員的地區辦事處租金卻不獲下調
的問題,小組委員會質疑房屋委員會所持的理據。據悉,房委會在重新考慮各租
戶的租值時,會顧及多項因素,包括租戶的營商前景、出租單位的位置以及行人
流量等。由於議員所租賃的單位並非作商業經營,而他們可獲發還的款額上限亦
無減少,房委會因而沒有調低議員辦事處的租值。小組委員會成員質疑,現時大
部分辦事處及商舖的市值租金已下調,房委會是否已改變其收取市值租金的政策
。行政署長答允將議員的意見向房委會反映,以便作進一步考慮。

徵詢意見

13.請議員支持上文第8段詳述的償還款額制度的擬議修訂。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

g/admin/mem-all/chinpape/hc.doc


立法會議員
申請發還工作開支的指引

(由1999年7月1日起生效)



引言

立法會議員可獲發還因履行立法會職務而須付出的開支。各類開支設有不同的
償還款額,其申領條件現詳列於下文各段--

  1. 辦事處的營運(第4至19段);

  2. 酬酢及交通(第20至26段);

  3. 郵費(第27段);

  4. 開設辦事處(第28至32段);

  5. 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第33至35段);及

  6. 結束辦事處(第36至44段)。

2.發還款項制度的一般原則,以及修訂可申請發還的款額的機制,分別詳載於
第45至69段及第70段。

3.議員可申請營運資金,用以支付每月開支及開設辦事處的一筆過開支。有關
申請程序詳載於第71至75段。

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

金額


4.議員每月可獲發還不超過103,360元的須憑單據證明款額。

可申請發還費用的項目

5.可獲發還開支的項目如下--

  1. 職員開支,包括--
  • 職員薪酬
  • 醫療福利
  • 保險費
    (註:法例規定僱主須為僱員提供僱員賠償保險。)
  • 勞工法例訂明的法定支出款項
  • 招聘費用
  • 培訓費用;

  1. 設備及傢具 可申請發還費用的項目及其認可數量詳載於附錄I的A
    部分;

  2. 文具;

  3. 期刊、報章及刊物(以印刷及電子媒介形式刊載);

  4. 印刷品,例如名片、有關立法會事務的通訊;

  5. 顧問服務;

  6. 通訊及按用量收取的電話費用(包括寄出大量相同郵件的費用、長途
    電話及傳真費用);

  7. 宣傳用品及宣傳活動;

  8. 設備及傢具的維修及保養;

  9. 議員個人的醫療及牙科診療保險費;及

  10. 辦公地方的開支(包括租金、差餉、地租、管理費及公用事業服務收
    費)。

關於辦事處營運償還款額,下文第6至19段載有更詳盡的指引。

職員薪酬

6.職員薪酬指發放予議員為處理立法會事務而直接聘用的職員的款項。該筆款
項包括薪金、假期薪金、約滿酬金、獎金、公積金供款及其他因僱傭關係而發
放的津貼。

聘用職員

7.議員必須直接聘用其職員。每位議員應與其每名職員訂立個別的僱傭合約。
合約應註明有關職員的職責。倘合約訂有固定期限,其年期不應超逾立法會的
任期。

8.議員必須在發還款項申領表上提供其職員的姓名及薪金數額。有關的申領表
可供市民查閱。議員亦須將僱傭合約的副本存放於立法會秘書處,惟該等合約
不會供市民查閱。若僱傭合約沒有顯示僱員的香港身份證號碼,有關的議員應
另行以書面形式向秘書處提供該項資料。僱傭合約的樣本載於附錄II。

9.議員不得聘用其親屬為職員。「親屬」一詞的定義載於附錄III。

10.議員不得以公司名義聘用其職員。

11.議員不得以任何所獲提供的償還款額共同聘用一名職員。

12.議員必須於招聘廣告中清楚註明職員的職責是協助其處理立法會事務。申領
廣告開支時,必須將廣告的文本一併附上。

13.若聘用兼職人員,亦必須遵守上文第7至12段所載的規定。

使用顧問服務

14.議員可按定期或專責的方式,聘用顧問公司為其提供服務,協助其處理資料
研究及撰寫演辭等立法會事務。為避免利益衝突,議員在使用顧問服務時須符
合下列條件--

  1. 議員應與所聘請的顧問個別簽訂合約;

  2. 合約應清楚列明顧問所提供服務的範圍;

  3. 議員應在發還款項申領表上列出顧問的名稱及所收取的費用,以供
    市民查閱;

  4. 合約的副本應存放於立法會秘書處(合約無須供市民查閱);

  5. 議員及其親屬不應與聘用的顧問公司有任何利益關係;及

  6. 議員不應聘用其政黨或任何由其政黨擁有或管理的公司/機構為顧
    問。

15.由於顧問服務合約無須供市民查閱,議員為申請發還款項而提交發票時,應
在發票上清楚載述顧問工作的範圍及具體性質。

宣傳用品的開支

16.議員可使用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支付宣傳用品的製作費用,惟有關的用
品只可宣傳議員為處理立法會事務而設於萬國寶通銀行大廈、中區政府合署西
座的辦事處及/或地區辦事處的地址、電話號碼、辦公時間及預約安排。有關
用品亦不得印有其政黨的宣傳資料,但顯示所屬政黨及其徽號則除外。可申請
發還費用的項目及其認可數量載於附錄I的B部分。

舉辦活動的開支

17.倘議員為搜集市民對立法會事務及公眾關注事項的意見而舉行活動,有關的
宣傳及籌備費用可使用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支付。「立法會事務」是指一
般政策事宜,以及任何已提交立法會及/或其轄下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可申請
發還費用的項目詳載於附錄I的C部分。

保險費

18.議員可使用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支付其個人的醫療及牙科診療保險費。

申領表格

19.申領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應填寫表格A。

酬酢及交通開支償還款額

金額


20.議員每月可獲發還不超過14,760元的無須憑單據證明款額,但用以支付職員
開支的部分則除外(請參閱下文第25段的解釋)。

可申領發還費用的項目

21.議員或其職員因處理立法會事務而在本港及本港以外地方支出的酬酢、聯絡
及交通開支,可憑經核實簽署的開支申領表申請發還,而無須出示證明文件。

22.酬酢開支是指即場耗用的食物或飲品的開支,以及任何其他與此有關或與此
同時提供的娛樂開支。

23.聯絡開支包括下列各項--

  1. 為典禮送出的花卉擺設及為喪禮致送的花圈;

  2. 由秘書處安排在立法會辦公地方內舉行,旨在與非立法會議員聯絡
    的午宴及晚宴的共付分擔開支;及

  3. 在刊物刊登的賀辭。

24.交通開支指下列各項--

  1. 本地交通及與使用汽車有關的費用;及

  2. 本港以外地方的交通及住宿開支。

25.議員可將最高達50%的酬酢及交通開支償還款額,用以支付須憑單據證明的
職員開支。日後有關的遺散費,可在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及結束辦事處開
支償還款額項下獲發還。

申領表格

26.申領酬酢及交通開支償還款額應填寫表格A。

郵費

27.除寄出大量相同郵件的費用外,議員因處理立法會事務而支付的郵費,由秘
書處支付。議員向秘書處申請發還郵費時,應將表格B連同表格A一併遞交。議
員應保存有關郵件的副本作審計用途。

開設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

28.在1999年7月前,除下文第29段另有規定外,議員可在現屆任期內申領100,000
元,以開設其一間或多間地區辦事處,以及申領50,000元,以開設由秘書處提供
的中央辦事處。該等款項均須憑單據證明。由1999年7月起,開設地區辦事處及
開設中央辦事處的開支償還款額將合併。因此,在該兩類開支償還款額項下截至
1999年6月30日的尚未提取餘額亦會合併,以供日後該兩類辦事處使用。

29.倘議員已於上屆(前立法機關)任期內就其地區辦事處申領開支償還款額,則
只可在現屆任期內申領50,000元,以供翻新、搬遷、擴展及/或加設辦事處,
以及添置或更換設備及傢具。至於曾在相若情況下就其中央辦事處申領此類償
還款額的議員,只可申領25,000元,以購置所需的設備及傢具。然而,倘議員
因租約期滿或其他合理原因而須關閉其原來的地區辦事處,並另行開設新辦事
處,則可申領不超過100,000元的償還款額。

30.就每間辦事處申請發還的款項,會以一筆過方式發放。

可申請發還費用的項目

31.可在開設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項下申請發還費用的項目如下--

  1. 裝修;
  2. 設備;
  3. 傢具;及
  4. 基本文具(只限於新辦事處)。

附錄I的A部分所載的可申請發還費用的項目及其認可數量,亦適用於上述(b)項
及(c)項。

申領表格

32.申領開設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應填寫表格C。

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償還款額

33.當議員用罄開設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後,可於每屆立法會任期內申領為數達
100,000元的償還款額,用以購置或改善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該筆償還款額應
用於非經常項目或一次過的合約,包括聘請顧問設立網站及購置其他電訊設備。

34.然而,獲選連任特區第二屆立法會的議員,只能獲發還特區首屆立法會任期
內此項目下倘未提取的餘額。

35.可申請發還費用的項目及其認可數量,載於附錄I的A部分。

結束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

36.倘議員因決定不再參選、或因其所不能控制的理由,例如身故、重傷、落選
或立法會的解散,而不再是立法會的成員,可申領結束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

37.因刑事罪行而被飭令退出立法會的議員,並無資格申領結束辦事處開支償還
款額。

38.此項償還款額由兩部分組成--

  1. 一筆不超過103,360元的款項,用以支付遣散費以外的所有開支,
    其中10,000元可憑經核實簽署的開支申領表申請發還,而無須出
    示證明文件;及

  2. 一筆不設上限的款項,用以支付利用議員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
    ,以及酬酢及交通開支償還款額下最高達50%款項聘用的職員所獲
    發給的遣散費實數,其數額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計算。


39.倘議員在擬議的立法會任期屆滿前,因其所不能控制的理由而離任,並須提
早終止合約,亦可利用上述的103,360元,支付根據合約必須承擔的負債,包括
--

  1. 向職員發放一個月薪金以代替通知,惟議員必須因其不能控制的理
    由而未能給予職員足夠的通知期,才可申領有關款項;及

  2. 向地區辦事處(以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支付租金者)的業主提供
    補償,惟議員須盡早通知業主有意提早終止租約,以便業主可物色
    新租客,及盡可能減少議員因違約而須根據合約必須承擔的負債。

40.儘管有上文第38(b)項的規定,議員亦可利用上述不設上限的款項,補償服
務年資不足兩年的職員。補償款額應按比例計算,以《僱傭條例》中遣散費的
計算方法為基準。

41.議員只有在卸任日期後1個月內終止其僱員的合約及發給遣散費,才可獲發
還有關款項。

42.在結束辦事處期間,應盡早減少非必要的服務,所購置的物料,應限於結束
辦事處時所必需者。此外,在議員卸任後逾1個月仍持續提供的服務,將不獲發
還款項。

申領表格

43.申領結束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應填寫表格D。

44.議員亦可選擇填寫表格E,要求秘書處直接向受款人繳付以下開支:

  1. 職員薪酬;
  2. 辦事處租金;
  3. 顧問費;
  4. 提前終止合約的補償;及
  5. 遣散費。

一般原則

證明文件

文件須與申請發還的款項有關


45.議員只應在須憑單據證明的償還款額項下為可申領的款項提交證明文件。若
提交證明文件所涉金額高於申領限額,秘書處會將該等文件退還予議員,由議
員決定擬申領哪些開支項目。若所申報的開支無可避免地超逾最高限額,議員
應註明哪項開支屬"只申領其中部分款項"者。

正本

46.議員就須憑單據證明的開支申請發還款項時,有關的發票、收據等證明文件
的正本,必須經其親自核實簽署,並送交立法會秘書處。

收據

47.至於任何沒有收據證明的開支,議員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應載有聲明字句:"此
項開支並無收據,本人證明該筆款項已於 年 月 日支付。"

由職員或第三者先行支付的購物款項

48.議員在申請發還購物款項時,若所持發票的對象為其職員或第三者,則須核
簽證明該筆款項已付還其職員或有關的第三者。

售賣商或服務供應商的身分及其他細節

49.申請發還3,500元以上的開支時,證明文件上必須附有供應商的詳細資料(即
其名稱及地址)、購買日期及所購物品的詳細說明。為免供應商(若為個人)的地
址被公開,議員可另行提供該項資料(即不在發票、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上提供
供應商的地址)。

大量印刷

50.議員在申請發還大量印刷的開支時,必須將一份印刷品樣本,連同發還款項
申領表,一併送交立法會秘書處。

市民查閱

51.除僱傭合約、顧問服務合約及另行提供的職員及供應商(若為個人)的香港身
份證號碼及地址外,所有申領表格及證明文件均可供市民查閱。謹請議員注意
,其職員及供應商的身分、有關的發票、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均會因此而公開
。市民亦可複印該等文件。議員應就此方面徵求其職員及供應商同意。

開支月份

52.議員或其僱員繳付(可在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項下申請發還的)費用的月
份,應視作該費用支出的月份。信用卡開支則按信用卡單據或訂購表格的簽署
月份計算。該月份內未申領的餘額不得用以發還另一月份的開支。

53.至於按期繳付的款項(例如每季繳付的差餉及地租),議員可在繳費的月份申
請發還所繳金額的全數,或由繳付該金額的月份起,申請分期發還部分款項,
每期發還的款額應相同,而攤分期不得超過該款項所涵蓋的時段。倘採用後者
,議員應在首次申請發還部分款項時通知立法會秘書處,表示打算在緊隨的數
個月申請發還餘額。

預留款項

54.議員可從其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中預留款項,以備日後支付其僱員的福
利,如合約獎金、雙糧、約滿酬金或退休金等,但預留款項的方式須貫徹一致
,並且不得超逾每月償還款額的最高限額。預留款項的金額應按照議員與其職
員簽訂的合約及其他法律上的責任訂出,不應過量。議員無須提交單據便可獲
發給款項。

55.在實際支付所預留的款項及/或在任何職員離職時,議員應將表格F,連同
任何剩餘的款項,以及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一併交回立法會秘書處。剩餘款
項不得用作發還任何其他開支。

盡量減少負債

56.議員應盡力與業主磋商,在租約內加入中止條款。議員不應以分期付款方式
購買資本用具。

資本用具

57.議員卸任時,須將其使用償還款額購置的資本用具交還立法會秘書處,並須
在交還前繳清有關用具的所有未付款項/負債。即將卸任或就任的議員可按秘
書處訂定的市價購買此等資本用具。即將卸任的議員可優先選擇購回其所使用
的設備或傢具,所支付的市價將按該物件獲發還的款項與購買時所付出的款項
的比率而遞減。

58.資本用具指任何價值1,000元或以上而可用年限超逾1年的設備或傢具(但不包
括電腦軟件及固定裝置)。安裝費不應算入資本項目之內。

59.為方便在議員卸任時進行估價,議員應盡量提供各項資本用具的詳細說明及
各組成部分的價格。

60.議員必須每半年分別於1月及7月,以表格G提交其資本用具的存貨清單,顯
示截至12月31日及6月30日的情況。

交還或購買資本用具

61.議員應填寫表格H及I,告知秘書處他們在卸任時會交還或購買的資本用具。

共付分擔的開支

62.倘議員與其他人士分擔某項開支或以其他身分分擔該項開支,必須證明所申
領的款項為處理與立法會有關的事務所須支付的合理比率,而且並無或不會從
其他方面申請發還該項開支。

63.倘議員與其他人士共用其辦事處,該處的租金及其他開支應以貫徹一致的方
式,每月按比例分攤。有關議員應就共用項目簽訂協議訂明分擔的責任,如協
議有任何更改,應通知立法會秘書處。

64.議員可與其他議員共同分擔購置資本用具的開支,惟有關的各議員(即該組議
員)須簽署承諾書,保證當該組其中一名或數名議員卸任時,會按承諾書所載的
以下安排處置該用具:

  1. 若該組有卸任的議員欲購置該用具,他/她須取得該組其他議員同
    意,並向秘書處支付該用具的市價。

  2. 若該組有再度當選或仍然在任的議員欲保留該用具繼續使用,該名
    /該等議員須取得該組的卸任議員同意,並以市價向秘書處支付卸
    任議員對該用具所分攤的部分。

  3. 若該組議員未能在兩個月內就該用具的處置方式達成協議,秘書處
    可接管該用具,無須向有關議員作任何補償。

議員從獲發還的開支所得的補償

65.在某些情況下,議員可能會因獲發還的開支而獲得補償。例如就其僱員與工
作有關的意外或其他類別的保險而獲得補償、僱員辭職時支付薪金以代替通知
,或出售須予更換的資本用具而獲得款項。議員須將該等補償用於立法會事務
。他們必須向立法會秘書處提交一份獨立帳目,詳列所獲得的各項補償,以及
其後該等款項的用途,並附上證明文件。

申請發還款項的期限

辦事處營運開支、酬酢及交通開支、郵費


66.就按月發還的款額,議員應在支付開支的月份起計3個月內,申請發還款項


開設辦事處開支及結束辦事處開支

67.就每次要求發還開支的申請而言,各項開支的付款日期不可相隔多於6個月
,並應於支付最後一項費用起計3個月內申請發還款項。然而,倘議員根據第
71至75段預支營運資金以開設其辦事處,他們必須在預支日起計的3個月內,
提交表格C及有關證明文件。

上訴

68.任何議員倘未有在訂明的期限內提出申請,或需向議員津貼事宜委員會解釋
,由該委員會決定應否處理該項申請。

不可申請發還費用的項目

69.為免產生疑問,現將不可申請發還費用的項目舉例如下:

  1. 可獲退還的按金;

  2. 罰款;

  3. 只供擬申請發還費用的議員、其職員、其他議員及/或該等議員的
    職員享用的娛樂開支,除非獲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特別批准,則
    屬例外;

  4. 煮食用具及器具(水煲、蒸餾水機、雪櫃及微波爐除外);

  5. 裝飾品,例如油畫、相架、鮮花等;

  6. 賀卡、聖誕卡等;

  7. 議員個人技能的訓練課程;及

  8. 贊助款項。

調整

70.議員的酬金及辦事處營運開支、酬酢及交通開支和結束辦事處開支的償還
款額上限,將按恆生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於每年10月予以調整。

預支營運資金

71.議員可獲得營運資金,用以支付每月開支及開設辦事處的一筆過開支。

72.預支款項的限額為:

  1. 辦事處營運開支另加酬酢及交通開支 相等於兩個月可申請發還款
    項的總和(即236,240元);及

  2. 開設辦事處開支 按第28至29段所訂明可獲得的款額(即150,000元或
    75,000元),但須扣減議員業已申領的款額。

73.預支予議員以支付每月開支的營運資金,會自議員可申領的結束辦事處開支
和卸任前1個月的開支中扣回。議員如取得營運資金以開設辦事處,必須在收取
營運資金之日起計3個月內,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

74.如發現有多餘款項,必須盡快交還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申請表格

75.申請預支營運資金或將營運資金款額提高至指定限額,應填寫表格J。


* * * *


M996/Y

附錄I

議員可申請發還下列購置項目的費用,惟各項目的購置總數不得超逾業經認可
的數量。

A部分

設備及傢具業經認可的數量
影印機及配件
- 自動送紙裝置
- 自動分紙裝置
支票金額打字機
郵資蓋印機
碎紙機摺紙機
*攝影機(數碼及其他)
*高影機
幻燈機
*掛牆銀幕
文件裝訂機
文件複印機/速印機
夾萬
淨水機
抽濕機
連麥克風及擴音器的音響系統
吸塵機
飲水機
雪柜
微波爐
會議桌
急救箱
*視像會議設備(包括輔助攝錄機及其他配件)

每個辦事處只限1部/個
電視機
錄影機
打字機

每個辦事處不超過2部
電風扇
冷氣機
揚聲器
無線電對講機
白板

每個辦事處不超過3部/塊
計算機
*流動電話
*傳呼機

每名議員及職員只限1部
* 電話及接駁電話線

每名議員及職員只限1部,另可再加5部
電子字典/電子記事簿
* 手提攝錄機
* 汽車電話

每名議員只限1部
* 傳真機
* 電話錄音機
每個辦事處不超過2部,另可再加2部
* 電腦硬件及軟件
電腦枱及架
每名議員及職員不超過2套/張
滅火器 按法例規定
文件櫃 每名議員及職員不超過5個
,每個辦事處另可再加5個

椅子 每名議員及職員只限1張,
另可加50張供舉行活動時使用

書桌/摺枱/工作 每名議員及職員只限1張
,每個辦事處另可再加4張



* 可在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開支償還款額項下獲發還費用的項目

B部分

宣傳用品業經認可的數量
放置於議員辦事處所在大廈內的招牌
/燈箱,用以展示
- 議員姓名
- 議員辦事處地址
- 議員辦事處電話號碼
- 辦公時間
不得超過辦事處所在大廈的入口數目
,另可再加5個
每項活動的邀請卡 不超過5 000張
印上
- 議員姓名
- 議員辦事處地址
- 議員辦事處電話號碼
- 辦公時間的展示板/橫額
不設限制


活動種類可申請發還費用的項目
研討會
記者招待會
展覽問答比賽比賽 場地租金
僱用額外職員的費用
橫額
展示板
租用音響系統
佈置費
清潔費
出席者的交通費及設備的運送費
印刷講義
印刷入場券
印刷傳單
租用影視器材
廣告
沒有或只有少量轉售價值的紀念品
電話調查
收集簽名運動
問卷
僱用額外職員的費用
印刷費
郵費


備註:議員不可申請發還旅行、遊船河及燒烤等康樂活動所支出的費用。

M996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