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03/98-99號文件
檔號:CB1/BC/8/98
1999年2月26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
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教育統籌局於1999年1月發出的EMBCR 1/3/3231/88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2月10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以及各項修訂建議的摘要,分別載於
附件A及
B。
謹請議員注意,
附件A所載的各條例均與教育機構及有關機構成立為法團有關。修
訂建議旨在對個別條例作出技術性及草擬方面的修改。
5.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
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
公眾諮詢
6. 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立法會轄下任何事務委員會。
結論
8.由於本條例草案建議的部分修訂與先前提交立法會、並正由數個法案委員會研究
的多項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訂相若,議員或可待該等法案委員會完成商
議工作後,才決定如何處理本條例草案。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2月22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
1. | 《香港考試局條例》(第261章)
|
2. | 《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包括《專上學院規例》
|
3. | 《嶺南學院條例》(第422章)
|
4. | 《香港教育學院條例》(第444章)
|
5. | 《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
|
6. | 《香港理工大學條例》(第1075章)
|
7. | 《聖約翰學院條例》(第1089章)
|
8. |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
|
9. | 《香港浸會大學條例》(第1126章)
|
10. | 《香港城市大學條例》(第1132章)
|
11. | 《香港科技大學條例》(第1141章)及《1995年香港科技大學(修訂)條例》
(1995年第27號)
|
12. | 《香港公開大學條例》(第1145章)
|
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
修訂建議摘要
A. 用詞
原來用詞 | 建議修訂
|
---|
Colony
| Hong Kong
|
Crown
官方1
| Government/State
政府/國家1 |
Governor
總督
|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
Her Majesty the Queen,
Her Heirs or Successors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
或其他繼承人2 |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中央人民政府或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 |
立法局
| 立法會
|
註:
1. 對"官方"的提述所作的適應化修改將視乎個別條文的文意,分別修改為"政府"
或"國家"。舉例而言,《香港考試局條例》有條文規定香港考試局並非官方僱員
或代理人,亦不享有任何官方地位、豁免或特權,其中的"官方"一詞修改為"國家"
。另《香港中文大學條例》有條文關乎香港中文大學就官方批予大學的土地向官
方繳付地稅,其中的"官方"一詞則修改為"政府"。
2. 這些用詞凡出現於有關保留女皇等人的權利的條文內,即作這樣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