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03/98-99號文件

檔號:CB1/BC/8/98

1999年2月26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
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教育統籌局於1999年1月發出的EMBCR 1/3/3231/88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2月10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以及各項修訂建議的摘要,分別載於附件AB
謹請議員注意,附件A所載的各條例均與教育機構及有關機構成立為法團有關。修
訂建議旨在對個別條例作出技術性及草擬方面的修改。

5.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
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

公眾諮詢

6. 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立法會轄下任何事務委員會。

結論

8.由於本條例草案建議的部分修訂與先前提交立法會、並正由數個法案委員會研究
的多項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訂相若,議員或可待該等法案委員會完成商
議工作後,才決定如何處理本條例草案。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2月22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


1.《香港考試局條例》(第261章)
2.《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包括《專上學院規例》
3.《嶺南學院條例》(第422章)
4.《香港教育學院條例》(第444章)
5.《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
6.《香港理工大學條例》(第1075章)
7.《聖約翰學院條例》(第1089章)
8.《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
9.《香港浸會大學條例》(第1126章)
10.《香港城市大學條例》(第1132章)
11.《香港科技大學條例》(第1141章)及《1995年香港科技大學(修訂)條例》
(1995年第27號)
12.《香港公開大學條例》(第1145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

修訂建議摘要


A. 用詞

原來用詞建議修訂
Colony Hong Kong
Crown
官方1
Government/State
政府/國家1
Governor
總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Her Majesty the Queen,
Her Heirs or Successors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
或其他繼承人2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中央人民政府或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
立法局 立法會


註:

1. 對"官方"的提述所作的適應化修改將視乎個別條文的文意,分別修改為"政府"
或"國家"。舉例而言,《香港考試局條例》有條文規定香港考試局並非官方僱員
或代理人,亦不享有任何官方地位、豁免或特權,其中的"官方"一詞修改為"國家"
。另《香港中文大學條例》有條文關乎香港中文大學就官方批予大學的土地向官
方繳付地稅,其中的"官方"一詞則修改為"政府"。


2. 這些用詞凡出現於有關保留女皇等人的權利的條文內,即作這樣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