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17/98-99號文件
1999年2月26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7(1)條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庫務局局長已發出預告,表示將於1999年3月1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本年的臨時撥
款決議案(下稱"決議草案")。
2.該項議案旨在申請臨時撥款,以便政府能在1999年4月1日新財政年度開始至《撥款
條例》通過的一段期間,繼續提供各項現有服務。這項程序根據《公共財政條例》
(第2章)第7(1)條確立已久。這項決議草案通常在財政司司長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詞》
及《撥款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將於1999年3月3日提交)後的下一次立法會會議上動
議。
3.根據決議草案第1段,本年度就所有總目申請的臨時撥款總額定為59,159,268,000
元(去年申請的金額為70,888,669,000元),未經立法會批准,不得超逾此數。
4.就每個分目申請的臨時撥款,是按照草擬的《1999-2000年度開支預算》所列該分
目所獲撥款的百分率計算,而該百分率是根據決議草案第4段釐定。扼要而言,決議
草案第4段的規定所產生的效果,就是除非決議草案附表規定另一個百分率,否則就
經常帳的分目而言,臨時撥款的最高百分率為20%;就非經常帳的分目而言,則為
100%。根據決議草案同一段,財政司司長有權將任何開支分目下的臨時撥款額更動
,但更動後的款額,不得超過在預算草案中為有關分目所預留的款額。決議草案第3
段訂明,任何總目的開支,不得超過該總目內各分目所指明的款額總和。在《撥款
條例》通過成為法例後,臨時撥款即予歸類。
5. 決議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