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23/98-99號文件

1999年2月26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2月19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1999年3月3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 1999年3月31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
1999年4月21日)


《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第132章)
《1999年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修訂附表4)(第2號)令》(第48號法
律公告)

此命令把九龍及新九龍3個新地方撥作受臨時市政局管理及管轄的公眾遊樂場地。

此命令亦把市區內3個現有公眾遊樂場地重新命名。

《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第132章)
《1999年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修訂附表4)(第3號)令》(第49號法
律公告)

此命令把順利邨康樂中心撥作受臨時市政局管理及管轄的公眾遊樂場地,由1999年
7月1日起實施。

《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第132章)
《1999年博物館指定(修訂)令》(第50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把東京街香港博物館(李鄭屋分館)的指定名稱及地址改為九龍深水埗東京街
41號李鄭屋漢墓博物館。

《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
《〈商船(安全)(高速船)規例〉(1998年第111號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51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3月1日為該規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規例的主要目的,是規定某些高速船須按照《高速船安全國際守則》(International
Code of Safety for High Speed Craft)的規定而建造、裝備、操作、營運與維修。

《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
《1999年商業登記(修訂)規例》(第52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擬在下列兩方面改善商業登記制度,並使其更為合理--
  1. 無須一式兩份遞交商業登記申請書,而有關申請書須連同所需費用及徵費
    一併遞交;及

  2. 使稅務局局長可把已變得難以追查或仍未繳付所需費用及徵費的業務的詳
    情從商業登記冊上刪除,以及可在登記冊上恢復記錄該等已刪除的詳情和
    從登記冊上刪除已被取代或過時的資料。
上述改善措施進一步地補充了《1999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1999年第3號)在今年較
早時所訂定的改善措施,並將於1999年4月1日起實施。

議員可參閱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FIN CR 3/2311/90),以了解更多有關資料。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