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32/98-99號文件
1999年3月26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3月12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 覽的日期
| : | 199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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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訂的限期
| :
| 1999年4月21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 展至199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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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條例》(第283章)
《1999年房屋條例(修訂附表)令》(第63號法律公告)
《房屋條例》(第283章)第17AA條規定,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可出售其土
地,唯須受附表所述的條款、契諾及條件規限。此命令修訂附表第1、2及4段
,放寬房委會所有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轉售限制。該等資助自置單位的業主可
由單位首次售出起計5年(而非10年)後,在公開市場出售其單位,但須繳付補價
,數額以原來折扣按比例計算。
業主亦可由單位首次售出起計2年(而非3年)後,把其單位售回房委會。購回價
將以購回該單位時的市值,與買方最初購買該單位時所享有的折扣率評估。
當局已於1999年1月29日向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發出一份參考文件。
此命令將由房屋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議員可參閱房屋局於1999
年3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HB(CR)5/4/20),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
《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規例》(第66號法律公告)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第6(1)條,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可藉規例
規定某些人須就器官移植向其提供訂明的資料。此規例由該委員會訂立,旨在
修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附屬法例)附表內的表格,使該等表格符
合不久前經《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1999年第7號)修訂的該條例第
5條。
《僱員再培訓條例》(第423章)
《1999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2)(第2號)公告》(第67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將2間機構,分別為香港聖約翰救護機構及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加入能
夠為《僱員再培訓條例》(第423章)的施行而提供或舉辦再培訓課程的培訓機構
名單之中。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1995年第80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68
號法律公告)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85章,附屬法例)1999年(生效日期)
公告》(第69號法律公告)
《〈1998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1998年第4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
告》(第70號法律公告)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下稱"管理局")乃依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1998
年(生效日期)公告》(1998年第292號法律公告)於1998年7月24日設立。
管理局已制訂一個分階段實施有關計劃的時間表。當局將分批發出生效日期公
告,以便有關的條文可配合實施時間表生效。藉此3則生效日期公告,某些條
文將於不同的日期開始實施。《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7及46至48條將
於1999年3月12日開始實施,使管理局得以設立補償基金,並在今個財政年度
獲政府提供資助,以及訂立規例、規則和修訂附表。其他條文主要關乎發牌程
序及就某些現有職業退休計劃批給豁免。該等條文將分別於1999年8月3日及
2000年1月3日開始實施。
其他若干條文,尤其是該條例有關收集強制性公積金供款的第III部、補遺公積
金計劃(第23條)及計劃清盤(第34條),仍未實施。
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轄下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於1999年3月10日發出的立法
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MPFO/AP/7/3 Pt.57),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