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93/98-99號文件
1999年5月2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5月21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 | 199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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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訂的限期 :
| 1999年6月23日(若議決延期,則可 延展至19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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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條例》(第112章)
《安排指明(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務)(雙重課稅)令》(第123號法律
公告)
此命令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49條指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於1999年1月22日在香港簽訂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的第十
二條(即在附表中列出者)所載安排為一項雙重課稅寬免安排。
議員可參閱庫務局於1999年5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FIN CR 212/94)
,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124號法律公告)
此常規規例由地產代理監管局在房屋局局長批准下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511
章)訂立。此規例對持牌地產代理及持牌營業員施加若干一般性的責任,並指明
持牌地產代理及持牌營業員以該等身分進行涉及本港住宅物業的工作時須遵守
或依循的操守及常規。工商物業不在此規例的涵蓋範圍。此規例亦訂明多種標
準表格,尤其是關乎住宅物業的賣方、買方、業主及租客的地產代理協議的表
格。不遵守此規例的任何條文,可導致採取該條例第IV部的紀律制裁行動。
議員可參閱房屋局於1999年5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HB9/7/42 IV)
,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
《地產代理(裁定佣金爭議)規例》(第125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就地產代理監管局(下稱"監管局")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第49
條轉介該局的佣金爭議的裁定作出規定。
監管局就關乎款額不超過$300,000的佣金或其他費用的爭議具有司法管轄權。
監管局中具法律專業資格的人員會被委任為審裁員以裁定爭議。此規例並就審
裁程序中所採用的程序、裁定的形式和效力,以及審裁程序費用的支付,作出
規定。使用審裁員的服務,須向監管局繳付審裁費,有關款額如下--
- 所爭議的佣金及其他費用總額的10%;或
- 2,000元。
以較高者為準。
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HB9/7/42 IV)所述,監管局建議此規例及上述常
規規例將於1999年11月1日起實施。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9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訂附表10)(第2號)令》
(第126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臨時市政局指定西營盤街市為公眾街市,並撤銷鴨脷洲街市為公眾
街市的指定。
此命令應與《1999年市政局轄區內街市(修訂)宣布》一併閱讀。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9年市政局轄區內街市(修訂)宣布》(第127號法律公告)
根據此宣布--
- 西營盤街市現宣布為《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下稱"主體
條例")適用的街市;及
- 主體條例不再適用於鴨脷洲街市。
此宣布應與《1999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訂附表10)
(第2號)令》一併閱讀。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9年小販(認可區)宣布》(第128號法律公告)
此宣布由運輸署署長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83B(4)條在諮詢
臨時市政局及警務處處長後訂立。此宣布將第1條列表中所指明的街道範圍(即
昭隆街(東邊)及芬梨道)宣布為小販認可區,並對《小販(認可區)(市政局)(綜合)
宣布》(第132章,附屬法例)作出相應修訂。
《房屋條例》(第283章)
《〈1999年房屋條例(修訂附表)令〉(1999年第63號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
期)公告》(第129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6月1日為《1999年房屋條例(修訂附表)令》(1999年第63號
法律公告)開始實施的日期。當局將放寬居者有其屋計劃及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
劃單位的轉售限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