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96/98-99號文件
1999年5月2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進一步提交的報告
議員諒會記得,法律事務部曾於1998年11月20日就上述條例草案向內務委員會
提交報告(立法會LS65/98-99號文件)。隨文附上該報告的
附件A及
B,方便議員
參考。
2.對《新界土地(豁免)條例》(第452章)提出的各項適應化修改建議,均與《新界
條例》(第97章)(下稱"相關條例")第7條所訂總督豁免土地受該條例第II部條文規
管的權力有關。鑑於相關條例所載"總督"一詞尚未作適應化修改,內務委員會同
意待當局提交進行該項適應化修改的條例草案後,才對本條例草案作出考慮。
3.民政事務局局長於1999年5月19日向立法會提交《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
14號)條例草案》(下稱"相關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建議把相關條例第7條對"總
督"的提述修改為"行政長官"。在1999年5月21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支持恢
復相關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4.由於本條例草案所載修訂建議與相關條例草案提出者相同,因此本條例草案可
恢復二讀辯論。本部已向當局提出意見,本條例草案餘下的立法程序不應在相關
條例草案的立法程序之前進行。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9年5月25日
附件A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建議修訂摘要
原有用詞 | 建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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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會同行政局1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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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2 |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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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第150章)載有對"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提述。
2.《新界土地(豁免)條例》(第452章)載有對"總督"的提述。
附件B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
項目編號 | 條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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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第1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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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界土地(豁免)條例》(第4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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