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96/98-99號文件

1999年5月2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進一步提交的報告


議員諒會記得,法律事務部曾於1998年11月20日就上述條例草案向內務委員會
提交報告(立法會LS65/98-99號文件)。隨文附上該報告的附件AB,方便議員
參考。

2.對《新界土地(豁免)條例》(第452章)提出的各項適應化修改建議,均與《新界
條例》(第97章)(下稱"相關條例")第7條所訂總督豁免土地受該條例第II部條文規
管的權力有關。鑑於相關條例所載"總督"一詞尚未作適應化修改,內務委員會同
意待當局提交進行該項適應化修改的條例草案後,才對本條例草案作出考慮。

3.民政事務局局長於1999年5月19日向立法會提交《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
14號)條例草案》(下稱"相關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建議把相關條例第7條對"總
督"的提述修改為"行政長官"。在1999年5月21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支持恢
復相關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4.由於本條例草案所載修訂建議與相關條例草案提出者相同,因此本條例草案可
恢復二讀辯論。本部已向當局提出意見,本條例草案餘下的立法程序不應在相關
條例草案的立法程序之前進行。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9年5月25日

附件A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建議修訂摘要


原有用詞建議修訂
總督會同行政局1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總督2行政長官




1.《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第150章)載有對"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提述。

2.《新界土地(豁免)條例》(第452章)載有對"總督"的提述。

附件B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


項目編號條例名稱
1.《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第150章)
2.《新界土地(豁免)條例》(第45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