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71/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30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進一步提交的報告
在1999年4月2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法律顧問就條例草案作報告時表示,本
部現正研究政府當局對本部所提若干法律及草擬方面問題的回覆。在考慮過政
府當局的意見後,本部維持所得的結論。現將有關問題及論據扼述於下文各段
,供議員考慮。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英格蘭"
2.在《國際組織及外交特權條例》(第190章)(下稱"該條例")第6條及附表1第I部
第2及3段、第II部第1段及第IV部第1及2段中,均須作此取代安排。涉及此項用
語取代的情況是,凡在英格蘭有效或獲得給予的,亦會在香港有效或獲得給予
。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國")取代"英格蘭",便會出現在原有條文下沒
有的不明確情況,因為香港不曾是英格蘭的一部分,但現時卻是中國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凡在中國有效或獲得給予的,亦會在香港有效或獲得給予"的說法
,似乎 並無意義,因為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政府當局在回覆中表示,中國是
一個法律概念而非地理概念。本部認為此種說法與有關問題毫不相干。如使用
"中國內地"一詞,或者會較為適合。
英國公民、英國屬土公民或英國海外公民及中國公民
3.在根據該條例訂立的15項附屬法例中,對"英國公民、英國屬土公民或英國海
外公民"的提述會由"中國公民"取代。(如欲詳細知悉有關條文,請參閱檔號LS
147/98-99號文件的法律事務部報告附件B第3至7頁。)此等對英國公民、英國屬
土公民或英國海外公民的提述,每項都在訂明該等公民並不享有給予指定國際
組織的代表及職員的特權及豁免權的條文中出現。公認的一點是,"英國公民、
英國屬土公民或英國海外公民"所涵蓋的人士範圍,與"中國公民"所涵蓋的人士
範圍不可能相同。然而,本部在研究此項適應化修改應用於香港居民的效果時
,發覺有關差異變得影響重大。經此修改後,不是中國公民而是英國屬土公民
或英國海外公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便可以有關國際組織職員的身份在香港享
有特權及豁免權,而在以前他們是不會享有該等特權及豁免權的。本部已提請
政府當局注意上述適應化修改建議會產生此項實際效果,而政府當局在回應時
表示,有關的立法用意會完全保持不變,而所建議的適應化修改是簡單直接的
用語取代。政府當局亦堅稱,適用的原則是,一個國家的國民在本國不會獲給
予外交特權及豁免權。就一個國家而言,這無疑是正確的適用原則。本部認為
議員應注意一點,就是在此情況下採用所建議的適應化修改做法,將導致香港
永久性居民會因其國籍不同而獲得不同待遇。
4.議員可決定上述問題是否值得詳加研究,以及應否成立法案委員會,否則條
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