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62/98-99號文件

1999年5月7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商標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此條例草案旨在因應當前國際發展的情況,將香港的商標法現代化。其目標是作出規
定,為註冊商標擁有人提供更大的保障,以及簡化註冊商標的申請及備存程序。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工商局於1999年4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TIBCR 06/18/12)。

首讀日期

3. 1999年5月5日。

意見

4.現行的《商標條例》(第43章)在1955年制定,此條例草案對商標法進行全面檢討,一
經制定為法例後,現行《商標條例》將予廢除。

5. 當局將會實施多項新政策。關於商標必須是"可以視覺感知的"才可予以註冊的規定,
將會被刪除。在條例草案內,"商標"指"任何能夠將某一企業的貨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
的貨品或服務作出識別,並能夠藉書寫或繪圖方式表述的標誌"。集體商標將會首次獲
准註冊(草案第59條),"馳名商標"亦將會獲得更大的保障(草案第4條及61條)。聯繫商標
將停止存在。

6. 商標的註冊程序將會簡化。過往註冊紀錄冊A部及B部的區別將會取消。當局將會採
用單一套註冊準則,並可根據絕對理由及相對理由拒絕商標註冊(草案第10條及11條)。
轉讓及特許的程序將予以簡化(草案第25條至32條)。

7.註冊商標擁有人會獲得更大的保障。"侵犯"註冊商標的定義將會擴大。條例草案亦會
作出明文規定,使註冊商標擁有人可申請交付令,以及處置侵犯註冊商標的貨品、物
料及物品。

8.草案第19條特別處理有關用盡註冊商標所賦與的權利的問題。政府當局解釋,按照此
項條文,商標擁有人無權禁止帶有其標記的貨品平行進口,除非他能證明該等貨品已受
損。

公眾諮詢

9.知識產權署曾於1993年發出題為《商標條例的改革》的諮詢文件。當局因應接獲的意
見而草擬此條例草案。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24段,當局曾在1997年及1998年先後
進行兩次諮詢,蒐集公眾、有關的法律及專業團體及各個商會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0.當局曾於1998年12月諮詢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議員對若干方面,例如商
標的註冊及取消、公約申請的優先權、馳名商標的保障及磁區名稱的使用等表示關注
。(請參閱立法會 CB(1)605/98-99(02)號文件,以及1998年12月14日舉行的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1)790/98-99號文件))。

結論

11.商標法將會進行重大修改,市民及議員均已對此表示關注。本部建議應成立條例草
案委員會,由議員詳細審議該條例草案。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