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72/98-99號文件

1999年5月7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4月30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1999年5月5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 1999年6月2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6
月9日)

《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
《1999年水務設施(修訂)規例》(第106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作出的修訂將由1999年6月10日起實施,並關乎下列3個不同範疇 --

  1. 撤銷水務監督對無排氣管電熱水器的電器部分的規管,因為該等部分自
    1998年5月29日起已轉由《電氣產品(安全)規例》規管;

  2. 把水廁設備及污水盆的沖廁水箱的最少排放量由9升降低至7.5升;及

  3. 更新現行的若干英國標準規格。
議員可參閱工務局於1999年4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WB(W)266/32/28(99)
VI),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在擬議的新增規例第19(6)條中,對《1999年水務設施(修訂)規例》"第2條"的提述並不
正確,正確的提述應為"第3條"。政府當局已獲知會,並已表示會把更正修訂納入將於
1999年6月提交的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內(請參閱隨附的工務局局長1999年5月4日來函)。

《擄和管養兒童條例》(第512章)
《1999年擄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修訂)令》(第108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將《國際擄兒童民事方面公約》的締約國家(及其在聲明中所指明的地區)的清
單,以該等國家及地區的正式名稱重新刊登。《公約》 在該等國家及地區與香港之間
適用。

此命令亦更新該份清單,加入4個締約國家及2個聯合王國所指明的地區。該等國家及
地區是繼主體命令訂立後,加入《公約》,並已獲香港透過中國人民政府接受其加入。

根據主體條例第4(2)(b)條,《公約》只於《公約》在香港與該命令指明的締約國家(或
其在聲明中所指明的地區)之間開始實施的日期或以後發生的兒童被不當遷移或扣留而
在香港與該國家(或地區)之間適用。

議員可參閱衞生福利局於1999年4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HW CR1/3281/86)。

《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
《1999年法定語文(根據第4D條修改文本)令》(第109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的目的是在《水務設施規例》的中文文本中,以"熱水器"取代"熱水爐",以便與
《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的中文文本中表達"water heater"的方式一致。

《僱員再培訓條例》(第423章)
《1999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2)(第3號)公告》(第110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從能夠為該條例的施行而提供或舉辦再培訓課程的培訓機構名單中刪除4間機構。

《儲稅券(第4系)規則》(第289章,附屬法例)
《1999年儲稅券(利率)(第3號)公告》(第111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將1999年5月3日或該日後發出的儲稅券的利率定為年息4.7083%(由5.4583%下
調)。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1999年銀行業條例(修訂附表)公告》(第112號法律公告)

《銀行條例》第102條規定,每間認可機構(一般指銀行)須維持其流動資產比率(按照該
條例附表4的條文計算)不少於25%。

此公告修訂附表4,以便在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在金融管理專員核准下,已就住宅按
揭貸款發行不可撤銷購買承諾的情況下,認可機構可視該等貸款為流動資產,用以計
算其流動資產比率。

為免出現重覆計算的情況,該等住宅按揭貸款的每月分期還款額因而不會再列為"合格
貸款付還",使其不可成為一種流動資產。

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9年4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G4/16C(99)XII)。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