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8/98-99號文件

1998年9月4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訂《證券條例》(第333章)(下稱"該條例"):
  1. 使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能夠向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
    (下稱"賠償基金")注入資金(草案第2及3條);

    賦予交易所公司委員會權力,在某些情況下,在進行正常攤分款項程序
    之前,批准從賠償基金支付其酌情決定的款項予申索人作為賠償(草案
    第5條);

    不將酌情決定的款項計算在賠償基金可支付的賠款總額的限額內,並限
    制證監會通過行使代位權利而收回款項中可以用於支付予申索人作為賠
    償的款額(草案第4條);及

  2. 明文訂定申索人在已獲支付酌情決定的款項後,即使他在攤分程序中無
    權收到進一步付款,他的申索亦於總款額攤分時予以絕對解除(草案第6
    條)。
2.條例草案亦使交易所公司委員會能夠行使其權力,就某些於條例草案制定前所
提出的申索,批准在進行分攤前向申索人支付酌情決定的款項(草案第7條)。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3.請參閱財經事務局發出的SU B51/98(IV) 號文件。

首讀日期

4.1998年7月29日。

意見

5.條例草案旨在提供法律依據,使對受正達證券失責事件影響的合資格客戶所提
出的賠償方案得以實施;該賠償方案由政府當局聯同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香港聯合
交易所於1998年1月25日公布(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C的附件2)。1998年6月10
日發表的聯合新聞公布(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C)進一步說明對申索人擬作的賠
償的細節。條例草案的條文將適用於其他由股票經紀的失責行為而導致的待決申
索賠償個案。

草案第2條

6.政府當局解釋,證監會藉之而成立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
章)並無明訂條文,規限證監會持有及撥用其儲備金。擬議條文第99(2)條賦權證監
會經財政司司長批准後,可從儲備金中撥出其認為適合的款項,注入賠償基金。

7.議員或須考慮證監會運用其儲備賠償投資者的做法,原則上是否恰當。

草案第3條

8.該項條文訂明,證監會注入賠償基金的款項屬賠償基金的一部分。

現況概要

9.為方便議員理解下文各段所述的擬議修訂,謹將該條例有關施行賠償的現行機制
簡述如下:

第113條列明,交易所公司委員會須就准予哪些申索及就該等申索所准予的款額作
出決定。第109條規定,就單一名股票經紀的失責行為而提出的申索,由賠償基金
支付所有獲准予的申索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逾港幣800萬元的上限。倘港幣800萬元
的款額不足以付清所有獲准予的申索,則應按第120條的規定攤分。

草案第4條

10.對第109(3)條作出的擬議修訂,旨在准許就所有獲准予的申索支付港幣800萬元
,並從對失責股票經紀進行的清盤或破產(視屬何情況而定)程序中所討回的款項中
,再支付港幣800萬元。該筆款項不包括在擬議的第113(5A)條所批准支付的款項內
(草案第5條)。

11.條例草案對第109(3)條作出修訂後,該條的實施情況便會猶如第113(5A)條並未
制定一樣。申索人獲雙重賠償的潛在危險,將因第120(2)條所載的條文可以避免。
經修訂後,該項條文將規定交易所公司委員會或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在公平攤分
總款額予各申索人時,須顧及已根據第113(5A)條支付的款額。

草案第5條

12.擬議的第113(5A)條將賦權予交易所公司委員會,規定只要申索人的申索一旦獲
准予或局部准予,該委員會即可批准從賠償基金支付款項。該等款項不受第109(3)
所釐定的上限的限制,亦無須根據第120(2)條進行攤分。

13.政府當局會考慮在"交易所公司"於擬議的第113(5A)條中第二次出現時,在其後
加上"委員會"的字眼。

草案第6條

14.擬議的第120(3)條旨在防止那些已根據第113(5A)條獲支付款項的投資者索取進
一步賠償。政府當局表示,擬議條款的目的,僅針對那些已根據第113(5A)條獲得
足夠賠償的投資者。然而,本部認為該項擬議條款未能明確說明這一點,並且自
相矛盾。

草案第7條

15.該項條文使對第109、113及120條的修訂,適用於1998年1月27日或之後,對賠
償基金提出的申索。

公眾諮詢

16.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諮詢公眾。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7.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1998年7月23日的特別會議席上,政府當局曾向該事務
委員會的委員簡介條例草案。

結論

18.鑑於條例草案對於向本港證券投資者施行賠償的機制作出重要的修改,請議員
考慮是否需要成立法案委員會,詳細研究條例草案。

19.與此同時,法律事務部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的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