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67/98-99號文件

檔號:CB2/SS/6/98

1998年12月4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藉以:

  1. 收緊司機血液、尿液及呼氣中所容許的酒精濃度的法定限度,並簡化有關酒
    後駕駛的執法程序;

  2. 把提供接載學童服務的私家小巴納入現有的客運營業證計劃的管制範圍內;及

  3. 糾正停車收費錶和驗車中心管理協議中現行的付款安排,這些付款安排不符
    合《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的規定。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運輸局於1998年11月12日發出的TRAN 1/12/126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8年12月2日。

意見

與酒後駕駛有關的修訂(條例草案第II部)

4.現時有關酒後駕駛的法例載於《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9條,該條文在1995
年作出修訂,以訂明司機的血液、尿液及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的法定限度,並向司機
施加一項法律義務,訂明在指定的情況下,須提供血液、尿液或呼氣樣本,以供測
試。

5.儘管酒後駕駛法例在1995年開始實施,但酒後駕駛仍是導致交通意外的主要原因
之一。為阻嚇酒後駕駛,條例草案建議降低司機的血液、尿液及呼氣所含酒精濃度
的法定限度,以進一步收緊酒精濃度的訂明限度。目前的酒精濃度限度和建議的限
度載列如下:

酒精含量的訂明法定限度

容許酒精含量的
現行訂明限度
容許酒精含量的
建議訂明限度
每100毫升血液 80毫克 50毫克
每100毫升呼氣 35微克 22微克
每100毫升尿液 107毫克 67毫克


6.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資料,血液中酒精濃度目前的限度為80毫克;對大
多數人來說,這相等於在喝下大約3至4罐淡啤酒或 3 小杯葡萄酒之後頭一小時內血
液中的酒精濃度。現時建議的限度為50毫克,較目前限度更為嚴格;對大多數人來
說,是相等於喝下大約兩罐淡啤酒或一小杯半葡萄酒之後頭一小時內血液中的酒精
濃度。這種收緊血液中酒精濃度限度的做法,符合國際的趨勢。議員可參看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附件B內有關血液中酒精濃度限度的國際趨勢。

7.為簡化酒後駕駛測試的程序,條例草案亦就下列事宜訂定條文:

  1. 除醫生外,註冊護士及登記護士亦可獲准為懷疑酒後駕駛的人士抽取血液樣
    本;

  2. 除在醫院外,亦可在警署和呼氣測試中心要求有關人士提供血液樣本,而有
    關人士亦可在同樣地方拒絕要求;

  3. 除警署和醫院外,亦可在呼氣測試中心要求有關人士提供呼氣及尿液樣本;


  4. 警務處處長可指定某一場所或車輛為"呼氣測試中心"。

政府當局預期上述措施會有助警方縮短完成測試程序所需的時間。

8.條例草案第II部如獲通過,將自1999年5月1日起實施。

與私家小巴有關的修訂(條例草案第III部)

9.目前,所有公共巴士、私家巴士及公共小巴均受客運營業證計劃 (該計劃) 規管。
該計劃授權運輸署署長訂立新的條款及條件,以提高這些車輛的運作安全。然而,
提供接載學童服務的私家小巴並不受該計劃所規管。

10.為提高接載學童交通工具的安全水平,條例草案把該計劃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學校
私家小巴。擴大該計劃適用範圍的作用,是使運輸署署長可訂定一套適用於所有學
校私家小巴的劃一發證條件,以及在諮詢有關持證人後,給予他們 3 個月通知,便
可修訂客運營業證的條款或條件。新安排將使運輸署署長享有更大的靈活性,可更
改發證條件,從而提高學校私家小巴的運作安全。

11.就提供學校私家小巴服務而發出的客運營業證,建議的收費為每年 396 元。建議
的收費與向公共巴士、公共小巴及私家巴士收取的費用相同。

12.條例草案第III部如獲通過,將自1999年5月1日起實施。但該部將不適用於在緊接
該部的生效日期之前持有效車輛牌照的私家小巴,直至這些牌照屆滿或到2000年9月
1日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與糾正管理協議的付款安排有關的修訂(條例草案第IV部)

13.條例草案引入一項新條文,規定如停車收費錶管理協議或驗車中心管理協議條款
已獲財政司司長批准,營辦商有權保留部分根據該協議為政府籌集或收受的款項,
作為酬金或補還款項,而該部分的款項並不成為政府一般收入的一部分。

14.加入該項新條文的目的,是要糾正兩份管理協議的付款安排,現時協議所訂的付
款安排不符合《公共財政條例》(第 2 章) (該條例)的規定。根據《公共財政條例》,
除非該條例或其他成文法則另有規定,否則為政府籌集或收受的款項,須成為政府
一般收入的一部分。

15.然而,根據政府分別就管理停車收費錶及新九龍灣驗車中心簽訂的兩份管理協議
,私人營辦商可首先代政府收取在設有收費錶的停車位泊車及驗車的法定費用,而
保留所收到款項中相等於他們可得的酬金及補還款項的部分。根據《公共財政條例
》的規定,這些收到的款項全部須成為政府一般收入的一部分。

16.該項新條文亦使政府日後在訂立有關停車收費錶及驗車中心的管理協議時,可採
用相若的付款安排。

17. 條例草案第IV部一經通過,會即時實施。

公眾諮詢

18.政府當局曾就修訂酒後駕駛法例的建議,徵詢交通諮詢委員會、香港醫學會及道
路安全議會的意見,這些團體表示支持建議的修訂。

19.業內人士已於1998年 6 月得悉,政府打算實施把客運營業證計劃的適用範圍擴大
至學校私家小巴的建議。據政府當局所述,業內人士並無異議。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20.運輸局在1998年 9 月就條例草案發出的一份參考文件,已送交立法會交通事務委
員會各委員參閱。

結論

21.條例草案謀求在多個範疇引進政策上的改變,特別是有關酒後駕駛法例及其執法
程序。議員或可考慮成立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詳加研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