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39/98-99號文件
1998年11月6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採用歐羅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的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訂立關乎歐洲聯盟(下稱"歐盟")的參與成員國採用歐羅作為單一貨幣後引致在法
律義務方面的影響的條文,並就附帶或有關連的事宜訂立條文。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8年9月30日發出的G4/47C(98)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8年11月4日。
歐洲貨幣一體化
4.由1999年1月1日起,參與貨幣一體化的歐盟成員國(下稱"參與成員國")的貨幣將為
歐羅。歐洲貨幣單位將以1個歐洲貨幣單位兌1歐羅的匯率兌換為歐羅。個別參與成
員國的國家貨幣將在法律上停止作為具有本身權利的貨幣存在。然而,貨幣的替代
將會有3年的過渡期(下稱"過渡期"),在該期間內,個別參與成員國的國家貨幣將繼
續作為歐羅以下非十進位的有效法定貨幣。每個參與成員國的紙幣及硬幣,將在其
領土範圍內仍然保留為法定貨幣最遲直至2001年12月31日後 6 個月為止。在過渡期
內,根據於1995年12月15日及16日在馬德里舉行的歐洲議會會議席上所作的決定,
歐盟在使用歐羅上將採用"不強迫/不禁止"的原則。參與成員國不會強迫任何人士
將任何國家貨幣兌換為歐羅。最後轉換的目標日期是2002年1月1日,屆時所有參與
成員國的國家貨幣必須兌換為歐羅。
採用及使用歐羅的法律框架
5.歐洲議會兩條規例基本上訂明採用及使用歐羅的法律框架:
- 歐洲議會關於採用歐羅的規例,該規例將於1999年1月1日生效1(下稱"規例A")
;及
- 歐洲議會1997年6月17日第1103/97號規例,該規例已於1997年6月20日生效
(下稱"規例B")。
歐洲議會兩條規例(下稱"該兩條規例")均具約束力,直接適用於整個歐盟。該兩條
規例並無提及歐羅與各種國家貨幣的兌換率,有關兌換率將由歐洲議會在本年底
不可撤回地訂定。
6.規例A訂定歐羅貨幣,以及在使用上將採用"不強迫/不禁止"的原則,並訂定關
於過渡期及最後轉換的事宜。
7.規例B就關乎金融市場認為最需要確定的法律義務方面的事項訂定條文。它對歐
洲貨幣單位與歐羅的兌換率、法律義務的連續性及約數計算與兌換規則作出規定。
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8.條例草案就法律義務連續性,以及將歐洲貨幣單位兌換為歐羅,訂定條文。條例
草案第3(2)條訂明,除非訂定法律義務的各方以明示方式另行協議,否則凡提述歐
洲貨幣單位,該提述將視為對《歐洲議會第 3320/94 號規例》所界定的歐洲貨幣單
位的提述。條例草案第3(1)條註明,任何法律義務所提述的歐洲貨幣單位,須當作
提述歐羅,而且是以1歐羅兌換1個歐洲貨幣單位的兌換率計算。條例草案第4條宣
布,採用歐羅及隨之而有的變更,貨幣法律(lex monetae principle)
2在採用歐羅之時
或之後的應用及條例草案的條文,將不具有可使任何人士解除(或不履行)其法律義
務或給予其終止該項義務的權力的效力。
9.條例草案並未提及過渡期。政府當局在回覆本部詢問時表示將不需對下列事項作
出規定:
- 設於香港的銀行是否可強迫其客戶在1999年1月1日,根據有關銀行所訂定的
兌換率,將任何有關國家貨幣兌換為歐羅。
- 設於香港的銀行可否就將任何帳戶內以歐洲貨幣單位持有的結存兌換為歐羅
,收取任何費用。
- 在將有關國家貨幣兌換為歐羅方面,設於香港的銀行是否必須遵循該兩條規
例所訂定的約數計算/兌換規則。
- 設於香港的銀行是否須要採納歐洲議會就將有關國家貨幣兌換為歐羅所訂定
的兌換率。
與紐約州的法例的比較
10.美國紐約州頒布了一項法案
3,就關乎法律義務連續性及歐盟採用單一貨幣的後
果訂定條文(下稱《紐約法案》)。此法案或可作為考慮條例草案可包括哪些條文的
有用參考資料。下表將《紐約法案》及條例草案所載的條文作簡要的比較。
條文 | 《紐約法案》 | 條例草案
|
---|
"歐羅"的定義
| 有(第5-1601條)
| 有(第2條)
|
"歐洲貨幣單位"的定義
| 有(第5-1601條)
| 有(第2條)
|
"採用歐羅"的定義
| 有(第5-1601條)
| 有(第2條)
|
提述歐洲貨幣單位當作 提述歐羅
| 沒有
| 有(第3條)
|
歐羅將在根據歐盟議會
所採用的兌換率的情況
下作為訂約貨幣的商業
上合理取代
| 有(第5-1602.1條)
| 沒有
|
法律義務連續性
| 有(第5-1062.2條)
| 有(第4條)
|
不能因採用歐羅所引致
的取代或替代利率而解
除合約
| 有(第5-1602.2條)
| 未有提及(第4條)
|
准許另行協議
| 有(所有條文均可以明示協議方式)
| 有(只在第3(2)條及第4條)
|
生效日期
| 即時
| 仍未訂定
|
適用範圍
| 凌駕於所有其他法律 (第5-1064條)
| 未有提及
|
公眾諮詢
11.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本港銀行界、香港資本市場協會及香港律師會均曾獲
諮詢,他們一致支持此項建議。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2.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1998年10月 5 日的會議席上,政府當局曾向該事務委員
會的委員簡介條例草案。
結論
13.鑑於採用歐羅或會對本港的金融市場有重大影響,請議員考慮是否需要成立法案
委員會,詳細研究條例草案。
14.與此同時,法律事務部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的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8年11月3日
1.該規例的草擬本載於1997年8月2日的《官方日誌》CO.J. C236號。
2.簡括而言,貨幣法律(lex monetae principle)是指規管一個海外國家的貨幣的法律,便是該國的
法律。因此,在轉換貨幣時,必須是根據貨幣法律決定該如何兌換以已被新貨幣替代的貨幣單
位計算的款額。
3.1997 NY S.B.5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