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74/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在1998年12月發出的L/M (C) in PELB(CR) 10/32/98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1月6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以及條例草案所載各項建議修訂的摘要,分別載
於附件A及B。謹請議員注意,附件A所載條例全部與土地及建築物有關。
5.條例草案並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變。各項建議修訂主要是對個別條例作出草
擬方面的技術性修改。
6.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
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
適用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7.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政府當局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9.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若干技術性問題,謹建議在《1998年法律適
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作出報告後,才恢復本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以便議
員可將該法案委員會就法律適應化工作一般事宜所提出的建議,與本條例草案一
併考慮。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9年1月4日
附件A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
項目編號 | 條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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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發展公司條例》(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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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拍賣條例》(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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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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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第1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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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第1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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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及其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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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架空纜車(安全)條例》(第2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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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27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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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土地測量條例》(第47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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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建議修訂摘要
原有用詞 | 建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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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ny |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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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1 | 政府/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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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2 | 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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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會同行政局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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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總督決定3 | 由行政長官酌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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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4 | 公司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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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 |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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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 |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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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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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 原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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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 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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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a) 《土地發展公司條例》(第15章)附表1第2段 --
土地發展公司不得視為國家的僱員或代理人,亦不得視為享有任何國家地位、
豁免權或特權。
(b)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5(5)及11(6)條 --
政府受薪職位。
(c)《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33(6)條;
《架空纜車(安全)條例》(第211章)第10(4)及17(5)條 --
作為拖欠政府的債項予以追討。
(d)《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36(3)(a)條 --
政府以交出文件會有違公眾利益為理由所提出的扣起該文
件的要求。
(e)《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38(3)(b)條 --
繳存的款項予以沒收歸政府所有。
(f)《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第127章)第10(1)(b)、11及15條;
《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第130章)第10(1)及12條;
《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276章)第17、18(1)、
19(4)、20(3)、21(6)(a)、21(6A)(c)及27(b)條
就補償及利息的支付對政府提出申索的權利。
(g) 《架空纜車(安全)條例》(第211章)第31條 --
公職的法律責任的限制。
2(a)《土地發展公司條例》(第15章)第3(4)條 --
修訂附表1的命令。
(b) 《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276章)第4(1)、
5(3)(d)、6、7(3)(d)、8、10(1)及15(4)條 --
收回土地、設定地役權或權利,以及封閉或大幅改動街道的命令。
3《土地發展公司條例》(第15章)第3(2)(d)條。
4《土地發展公司條例》(第15章)附表1 --
就英文本內"Chief Executive"一詞,把"Chief Executive of the L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土地發展公司總裁")與"Chief Executive of
HKSAR"("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