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77/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
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在1998年12月發出的CSO/ADM CR 6/3231/98
Pt.2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1月6日。
意見
4.受本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及建議修訂摘要分別載於
附件A及
B。
5.條例草案建議的各項修訂主要是技術性和草擬方面的修改。
6.條例草案若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
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
公眾諮詢
7. 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政府當局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事務委員會。
建議
9.條例草案的其中一項建議,是在賦權總督訂立附屬法例的條文中,以"行政長官會
同行政會議"取代"總督"。《1998年法律適應化條例草案》曾提出相類的修訂建議,
而有關的法案委員會現正就該等修訂建議進行研究。因此,議員可待該法案委員會
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後,才決定如何處理本條例草案。
10.在此期間,法律事務部會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條例草案的一些技術性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1月6日
附件A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
1. | 《陪審團條例》(第3章)
|
2. | 《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及《高等法院民事程序(採
用語文)規則》(附屬法例)
|
3. |
《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及《法律援助規例》(附屬法例)
|
4. |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及《退休金利益(司
法人員)規例》(附屬法例)
|
5. |
《司法人員(職位任期)條例》(第433章)及《司法人員(審裁處)
規則》(附屬法例)
|
6. | 《法律援助服務局條例》(第489章)
|
附件B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
建議的技術性修訂摘要
A. 修訂用語
原有用詞 | 建議修訂
|
---|
法院 | 法庭
|
Governor/Governor in Council
總督/總督會同行政局 | Chief Executive/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
上訴法院 | 上訴法庭
|
首席大法官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
立法局 | 立法會
|
Judicial Service Commission
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 | 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
B. 修訂條文
1.在計算退休金時,將《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內"公職"、"公職服務"、"任
職"、"服務"、"服務期"的定義中所提述任職於其他英聯邦國家或地區政府的服務計
算在內的規定,適用於在條例草案生效前受聘的人員,但不適用於其後受聘的人員。
2.以《基本法》第八十九條取代對《英皇制誥》第XVIA條的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