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79/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
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民政事務局於1998年12月16日發出的LM to S/F(25) to HAB/CR/1/19/45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1月6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所載各項建議修訂影響的條例一覽,以及各項用語上的修訂的摘要,
分別載於
附件A及
B。附件
C則載列其他雜項修訂。謹請議員注意,
附件A所載的條
例與宗教組織成立為法團有關。建議的修訂主要是對個別條例作出技術性修改。
5.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
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
公眾諮詢
6. 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政府當局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8.鑑於《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現正研究
附件B所載部分建議修
訂背後的原則,議員或可待該法案委員會有了商議結果後,才考慮本條例草案。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1月4日
附件A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
項目編號 | 條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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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巴色差會法團條例》(第100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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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華基督教會公理堂條例》(第100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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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華便以利會法團條例》(第10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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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華基督教青年會條例》(第10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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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嘉諾撒仁愛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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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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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方濟會愛爾蘭省法團條例》(第10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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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耶穌會(英語參贊區)法團條例》(第10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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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耶穌會(葡萄牙省)法團條例》(第10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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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第10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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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九龍佑寧堂法團條例》(第10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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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宗座外方傳教會法團條例》(第10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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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鮑思高慈幼會法團條例》(第10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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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耶穌寶血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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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遮打捐款基金(聖約翰座堂及聖安德烈堂)法團條例》(第10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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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佑寧堂法團條例》(第10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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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華基督教禮賢會香港區會法團條例》(第10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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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母佑會法團條例》(第107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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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尖沙嘴浸信會法團條例》(第107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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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香港賀善尼會法團條例》(第107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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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香港浸信教會法團條例》(第107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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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法團條例》(第107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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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瑪利亞方濟各傳教修會法團條例》(第108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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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香港善牧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8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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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用語上的建議修訂摘要
原來用詞 | 建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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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lony/this Colony
| Hong Kong
|
總督
| 行政長官
|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
或其他繼承人的權利*
|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
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
註
* 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3段所述,此項修訂是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
法律的決定》附件三第10項的規定。該項條文訂明:
"10. 任何提及"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視為影響女王陛下、其儲君或其繼
位人的權利"的規定,應解釋為"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視為影響中央(人
民政府 )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
權利"。
上述條文現已納入《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附表8第21項內。
附件C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予以廢除的雜項條文
條例名稱 | 條次 | 予以廢除的條文
|
---|
《宗座外方傳教會法團條例》
(第1041章)
[條例草案附表12]
| 第2條
|
"The Procurator for the time being in the Colony of
Hong Kong of the Pontifical Foreign Missions
Institute shall be a corporation sole....."
|
《鮑思高慈幼會法團條例》
(第1043章)
[條例草案附表13]
| 第2條
|
"The Procurator for the time being in the Colony of
Hong Kong of the Salesian Society shall be a
corporation sole....."
|
《耶穌寶血女修會法團條例》
(第1045章)
[條例草案附表14]
| 第2條
|
"The Superioress for the time being in the Colony
of Hong Kong of the Congregation of the Sisters
of the Precious Blood shall be a body
corporate....."
|
《中華基督教禮賢會香港區
會法團條例》
(第1060章)
[條例草案附表17]
| 第3(2)條
| "經布政司*或副布政司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
關於上述的人已向布政司提交上述證據的公
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
註
* 根據《1997年宣布更改職稱及名稱(一般適應)公告》(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布政司"此職稱已改為"政務司司長"。由於"副布政司"此職稱在回歸後不再存在,故
建議予以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