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79/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
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民政事務局於1998年12月16日發出的LM to S/F(25) to HAB/CR/1/19/45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1月6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所載各項建議修訂影響的條例一覽,以及各項用語上的修訂的摘要,
分別載於附件AB。附件C則載列其他雜項修訂。謹請議員注意,附件A所載的條
例與宗教組織成立為法團有關。建議的修訂主要是對個別條例作出技術性修改。

5.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
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

公眾諮詢

6. 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政府當局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8.鑑於《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現正研究附件B所載部分建議修
訂背後的原則,議員或可待該法案委員會有了商議結果後,才考慮本條例草案。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1月4日



附件A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


項目編號條例名稱
1.《巴色差會法團條例》(第1002章)
2.《中華基督教會公理堂條例》(第1009章)
3.《中華便以利會法團條例》(第1011章)
4.《中華基督教青年會條例》(第1013章)
5.《嘉諾撒仁愛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16章)
6.《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19章)
7.《方濟會愛爾蘭省法團條例》(第1028章)
8.《耶穌會(英語參贊區)法團條例》(第1029章)
9.《耶穌會(葡萄牙省)法團條例》(第1030章)
10.《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第1031章)
11.《九龍佑寧堂法團條例》(第1032章)
12.《宗座外方傳教會法團條例》(第1041章)
13.《鮑思高慈幼會法團條例》(第1043章)
14.《耶穌寶血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45章)
15.《遮打捐款基金(聖約翰座堂及聖安德烈堂)法團條例》(第1050章)
16.《佑寧堂法團條例》(第1052章)
17.《中華基督教禮賢會香港區會法團條例》(第1060章)
18.《母佑會法團條例》(第1070章)
19.《尖沙嘴浸信會法團條例》(第1073章)
20.《香港賀善尼會法團條例》(第1074章)
21.《香港浸信教會法團條例》(第1078章)
22.《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法團條例》(第1079章)
23.《瑪利亞方濟各傳教修會法團條例》(第1082章)
24.《香港善牧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84章)




附件B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用語上的建議修訂摘要


原來用詞建議修訂
the Colony/this Colony Hong Kong
總督 行政長官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
或其他繼承人的權利*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
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 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3段所述,此項修訂是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
法律的決定》附件三第10項的規定。該項條文訂明:

    "10. 任何提及"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視為影響女王陛下、其儲君或其繼
    位人的權利"的規定,應解釋為"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視為影響中央(人
    民政府 )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
    權利"。

上述條文現已納入《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附表8第21項內。



附件C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予以廢除的雜項條文


條例名稱條次予以廢除的條文
《宗座外方傳教會法團條例》
(第1041章)
[條例草案附表12]
第2條 "The Procurator for the time being in the Colony of
Hong Kong of the Pontifical Foreign Missions
Institute shall be a corporation sole....."
《鮑思高慈幼會法團條例》
(第1043章)
[條例草案附表13]
第2條 "The Procurator for the time being in the Colony of
Hong Kong of the Salesian Society shall be a
corporation sole....."
《耶穌寶血女修會法團條例》
(第1045章)
[條例草案附表14]
第2條 "The Superioress for the time being in the Colony
of Hong Kong of the Congregation of the Sisters
of the Precious Blood shall be a body
corporate....."
《中華基督教禮賢會香港區
會法團條例》
(第1060章)
[條例草案附表17]
第3(2)條 "經布政司*或副布政司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
關於上述的人已向布政司提交上述證據的公
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 根據《1997年宣布更改職稱及名稱(一般適應)公告》(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布政司"此職稱已改為"政務司司長"。由於"副布政司"此職稱在回歸後不再存在,故
建議予以廢除。